我国现行的男60岁、女55岁退休制度是根据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O年的可以退休。” 3O多年前出台这一政策,是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的。近年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日益高涨。9O年代国家分别就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处级以上干部的退休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近二十年来,对调动女性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制定统一的男女同龄退休法规政策,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可操作性基础。
我国社会目前出现了人口老龄化趋势,而现在人均寿命也较以前延长了。“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原本意义上的“保护女性”也就转化成了一种“限制”和“反作用”。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五年,一是在经济上,退休后享受的工资待遇永远比男性低:与同龄的男性相比,五年中工资、福利、奖金等又形成了男女在经济上严重的不平等。二是在政治上,退休年龄的不同还影响了女性参政议政和职业发展。原本用来保护妇女的政策,现在可能成为影响妇女晋升和进一步发挥能量的绊脚石。三是从人力资源意义上说,是对女性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高学历的女性公务员,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现象。社会分配给她们身上的教育资源远远多于其他人,55岁退出工作岗位,教育投资与就业回报不成比例。
如今,受高等教育的女性越来越多,女性的健康和文化水平大幅提高,妇女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以性别、身份为基础,以保护妇女为初衷的差龄退休政策,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认为决定一个人是否退休的因素应当是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而不是性别。从性别平等的角度看,非同龄退休的制度办法确实对女性公务员的利益和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效率角度看,女性公务员一般从事的是文职工作,对体力的要求并不高。在正常情况下工作到60岁并不会对工作效率造成影响。从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作为身体状况、职业技能条件能够满足公务员职业要求的女性而言,55岁以后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也是她们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男女不同龄退休政策的规定,片面强调了男女两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律精神,应当加以改革。男女干部都同样付出了艰辛,应该享受同等的工资退休待遇,不应少受提前五年退休的工资津贴。只有从家庭之外取得与男子同样多的资源(收入、声望、地位等等)之时,才能在家庭内部、进而也在社会中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权力,从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因此,我建议修改我国公务员退休年龄性别差异,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制度,让女性进一步发挥“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