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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武代表:关于关爱计划生育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

  我提出《关于关爱计划生育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由于关爱计划生育家庭是生育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育及其相关领域内形成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总文明的重要分支,是涉及到生育及相关领域内一切具有时代精神和进步特征的内容。因而关爱计划生育家庭不仅反映着社会的进步,代表着生育文化的发展方向,而且与社会和谐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正因如此,所以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从而进一步为人口计生事业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正是基于上述,所以我们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近期专门对人口计生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感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予以特别关注:

  一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和谐因素不容忽视

  虽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成绩显著,实现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控制人口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然而,由于现阶段人口老龄化、空巢家庭、病残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已成为动摇人们生育观念和影响社会和谐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是现行的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不配套,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

  虽然,现在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让人民群众得到了不少实惠。但是,由于很多民生政策都没有考虑到“计划生育家庭”这个因素,如低保、扶贫、农村集体收入分配、征地补偿、新农合、教育的“两免一补”等民生政策都是按人数在分配,让计划生育家庭觉得多生多得利,少生多吃亏,特别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计划外生育一样享受,让群众觉得是政府在鼓励计划外生育。因此,现行的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不配套,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的短板问题即已显现。

  三是有关导向政策难以满足养老等生活的实际需求

  据调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层面都有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但标准太低,在经济利益多样化格局中,与计划生育家庭实际要求差距大,难以满足养老等生活的实际需求。例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每月5元,从实行计划生育至今,该政策规定的标准未变,利益导向作用已不复存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10、130的扶助已很难满足其养老等经济保障,更不用说精神慰藉了。

  鉴于上述,我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继续实施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并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标准,由每人每月110—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500元,并将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家庭纳入特别扶助。

  二是整合资源,统筹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加大顶层、上层政策统筹,在农业产业发展、扶贫开发、民政救助、医疗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惠民政策中,掺入“计生家庭”概念,在普遍惠民的基础上,加大对“计生家庭”的政策倾斜,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厚享受到改革开放成果。

  三是建立健全家庭关怀制度。完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构建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家庭养老等政策体系,稳定家庭功能,特别是要成立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开展对空巢失能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关爱行动,促进家庭发展及家庭和谐幸福。

  四是实现民生普惠政策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衔接。发展改革、扶贫开发、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国土、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妇联、团委、科技科协等部门在安排项目或者资金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扶助标准比一般家庭提高5%左右,城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向计划生育家庭安排保障房,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安排生活救济救助、生活保障金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特殊家庭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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