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毒驾入刑,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继2012年后,本人决定在今年的两会期间继续提交有关推进毒驾入刑的提案。
“毒驾”指的是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一种违法危害行为。众所周知,毒品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患。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交通领域已经成为禁毒管控工作的盲点和死角,而“毒驾”也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2012年4月,江苏省常熟市一辆旅游大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经查明,该旅游大巴司机在驾驶前吸食了大量的冰毒,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了14人死亡、20人受伤,全国舆论一片哗然。这,只是毒驾危害的冰山一角。资料显示,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毒驾的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之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其惨烈程度令人咋舌。仅2012年一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高达百起以上,为历年来最高。伴随着血的代价,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与醉驾相比,毒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面对如此来势汹汹的“毒驾”狂潮,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治理已经变得日益紧迫、刻不容缓。尊重和保障生命安全,法律岂能缺席?而反观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却远远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尽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以及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等法律、法规中,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血淋淋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现有规范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防范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纵观国外相关立法,2003年12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针对大麻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这两种违禁药物,对所有的驾驶员进行路旁随机筛查。此后,这一成功经验被逐渐推广至澳大利亚全国,并为欧盟各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所借鉴普及,对“毒驾”的严峻形势起到了很好的遏制效果,建立起了防患于未然的执法机制。2010年,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也推出咨询文件,向公众咨询有关对全港驾驶员进行强制验毒的意见,并通过立法授权警方对驾驶员进行吸毒筛查。我国公安部也先后出台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2011年6月,浙江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82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始了“毒驾”治理的试点工作。2011年底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也明令禁止“毒驾”行为,并指出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规责任。同时,北京、江苏、内蒙古、贵州、广西、安徽、云南等地也纷纷加入到“毒驾”管控试点的队伍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从检测技术的角度来看,据报道早在2001年湖南省就引进了一项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技术,通过提取尿液或血液的方式20分钟就能鉴别吸毒者并能判断吸食的是哪种毒品;2006年前后,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等共同研制的“吸毒人员瞳孔快速检测鉴定仪”通过了专家组技术鉴定,经测试误判率为0.00%,该产品已完成了产品中试生产工艺相关工作,制订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吸毒人员瞳孔快速检测鉴定仪企业标准,为准确鉴别涉嫌吸毒人员提供了快速、简便、经济和准确的新方法;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国社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便联合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采用唾液技术对道路现场的驾驶员进行吸毒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且该项技术目前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虽然检测毒驾势必会花费一定的执法成本,但这也不能成为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漠视生命安全的理由。另外,醉驾入刑实施至今,社会效果显著,安全驾驶的法治意识已被人们所接受。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上,要求惩治毒驾、确保生命安全的民意越发强烈,毒驾入刑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外,在2012年6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这是国家部门层面所透露出的对毒驾的严惩态势和决心。
面对严重的社会危害,毒驾入刑具有紧迫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加大推广毒驾入刑的速度、力度和广度,并修改《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将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