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英文版 繁体版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3年专题 >> 2013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社会与法制
站内搜索: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施杰委员:关于“媒体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的提案

  一、“媒体审判”所存在的问题

  “媒体审判”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近年来在我国已有不少的案例,许霆案、邓玉娇案、罗彩霞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上述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媒体抢先对涉案人员和案件性质进行了定罪、定性的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最终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关键性、决定性作用,“民意”取代了审判,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给法官、给受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成见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最终作出了有失公正的法律判决。上述特征也是普遍认为的对“媒体审判”的定义。然而尽管司法最终屈从于舆论,但仍未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进一步削弱。

  同时,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博客、微博的广泛普及,新媒体、自媒体在舆论影响上也逐渐与传统媒体平分秋色甚至开始超越传统媒体,开始扮演媒体审判的主导角色,一个公众人物的微博粉丝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其影响力甚至大于发行量最广的传统纸质媒体。因此,在网络媒体上,对一个案件发表带主观判断的言论,经过多次转发,其影响将成几何数级上涨,引发“蝴蝶效应”,其对案件的言论最终演变为社会公众舆论,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均可能受到舆论的影响。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少法官都对媒体、网络报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表示了无奈。他们中不少人告诉笔者,在审查被媒体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时,他们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往往发现庭审调查出的案件事实与媒体报道有较大的出入,但由于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们可能不得不作出与自己专业判断不相符合的判决。

  此外,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一旦不被法院采信也将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他们也会试图调动一切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向审判法院施加影响。由此,最终的判决不再是法院站在公正立场上审判的结果,而是各方力量相互角逐的结果,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二、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冲突的主要原因

  1.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出发点不同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出发点是存在区别的,新闻媒体虽然秉承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但却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为主要目的。所以,他们对事件的叙述力求引人入胜,语言表达一般都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在案件的众多情节中,往往只选择其中最具“视觉效果”的部分予以报道。而司法裁决则务求中立、理性、公平、慎重权衡,拒绝渲染、拒绝激情喧嚣。它要求裁判者务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理性慎重地判断专属于法律的问题。新闻媒体一旦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就很容易给司法判决带来严重的信任危机。

  2.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评判标准不同

  传媒面对的是普通公众,他依靠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司法裁决依据的却是公平、理性的法律,公众所宣泄的道德情绪与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当“媒体审判”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司法将变得不可靠,法律的权威就要受损。如刘涌案、重庆綦江彩虹桥案就是这样一些非常典型的例子。普通公众从自身道德情感的角度出发,往往更看重“结果如何”;而司法审判却不仅要关注案件结果的公正,也要重点关注程序是否合法。对于那些行为恶劣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在程序上遭受怎样不合法的对待,在一个普通人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关键在于他是否受到了重罚。

  三、“媒体审判的解决路径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程度目前已发展到了不得不予以解决的地步,如何在保障新闻及言论自由与保证司法裁判独立之间寻求一条适当的解决路径呢?笔者认为,我们可考虑采用以下对策:

  (一)通过立法对媒体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在生效裁判作出之前,新闻媒体只能对个案的事实进行报道,并应注重全面性、客观性,不得对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规定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应对使用其网络平台对案件进行评论、转发的相关言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发现对未最终判决的案件作出定性、带有煽动性、强烈诱导性的言论应进行屏蔽或删除;规定自媒体发布者发布言论应客观公正,不应在法院判决前进行主观猜测和定性、定罪判断。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相关责任人、自媒体发布者应当给予适当的惩戒,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媒体审判”对于公正判决的影响往往表现为庭审前对法官的影响与庭审后判决前对法官的影响两个阶段,因此可借鉴英美国家的“封闭陪审团”或者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在案件审判前应尽量避免审判法官接触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或评论,使得法官在正式接触案卷材料前对案件没有主观倾向性判断;在审判过程应当连续、封闭、庭审法官(包括陪审员)不能更换,审理后根据庭审调查出的案件事实当庭宣判,若无法当庭宣判的,也应及时判决,避免庭审后久久不判而给“媒体审判”带来空间,影响法院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法院在审判某一民愤极大的被告人时,如果审判遭遇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申请特殊情况下的审限延长,经批准后延长审限,以通过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消除,或者通过改变管辖、异地审理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

  (四)将“遭受舆论不当影响”作为案件改判或启动案件重审的一个重要理由,赋予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以保障个案公正。

  此外,办案机关、审判机关也应严格自律,做到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不向公众透露和公开案件的具体情况。

  总之,如何衡平媒体与司法之间冲突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我们不能期待这些问题通过一次改革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努力。在现有条件下,进行部分革新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当有所作为。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