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英文版 繁体版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3年专题 >> 2013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社会与法制
站内搜索: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施杰委员:关于刑事诉讼领域设定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制度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在不断的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并提出了在今后要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于如何在刑事诉讼领域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平,我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领域设定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制度,虽然已有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试点这项制度,但并没有形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制度。

  一、现行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移送存在一定的问题。

  1、侦查机关制作形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书面证据材料,由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对于证据的制作及要求不同,需要对同一份证据原件材料进行重新分类及装订,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完整程度造成损害;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移送证据原件后需保留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存档,由于系复印件不仅清晰程度难以得到保证,而且由于证据材料的数量巨大会造成人力、物力及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会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辩护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复印时,由于刑事案件的书面材料数量巨大,不仅会损耗复印设备的使用年限而且由于复印设备或其他人为原因的影响导致复印后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审查起诉机关会向当事人收取高额的复印费,如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收取的2.9万元的天价复印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也会导致办案成本的增加,与现行倡导司法改革的方向相背而行。

  3、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各级司法部门都已经配备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保管案卷材料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由于每一级司法机关都需要配备专门的物力、人力、财力从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无形之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

  4、目前公检法之间的证据移送主要是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移送,但由于受交通等其它客观原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据移送的效率,也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浪费。

  二、实现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建议。

  1、为司法机关配备与无纸化证据移送相对应的办公设施。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配备与实现证据无纸化移送相对应的高速扫描仪、大容量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办公设施,从硬件上为实现证据的无纸化移送提供物质保障。

  2、招录或培养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过招录或培养一批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能够应用熟练的技术实现证据的无纸化移送,而且能够专门负责电子档案的保管及数据库的维护。除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室负责对案件原始证据的保管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的证据材料仅保留电子数据,不再单独保管纸质档案。

  3、为辩护律师设立专门的电子阅卷室。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当在专门的电子阅卷室对已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卷宗进行阅卷,并可允许律师使用移动电子储存设备对卷宗材料进行拷贝。

  4、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取得的物证,特别是不易保管的物证,可以通过拍照或是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可以直接保留电子版本。对于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应当保留原始数据。侦查机关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上述证据通过扫描、拍照、录像或是直接保存原始数据的形式压缩后予以保存,不仅能够减轻卷宗保管的压力,而且能够俭省办案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