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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用法律为网络护航 让网络释放正能量 关于网络立法的几点建议的提案

  近年来,网络监督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而掀起高潮,从微博慈善、微博打拐到微博反腐,每一次微博事件的背后,总能彰显出网络不可忽视的正能量。然而不适当、不正确、不真实的网络民意也会稀释公众对网络及政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就现有的网络立法来说,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形散零乱,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更高位阶的立法保护。在立法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网络是公民来之不易的发出声音的平台,在规范来自网络声音的同时我们更应注重尊重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发挥网络汇聚民意的功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众所周知,公民权利非经正义法律之规定不可被限制剥夺,而公权力属于授权性的权利,非经全体公民通过法律授权不得行使。因此,我认为,网络立法至少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不受不法网络言论侵害,另一方面更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通过网络立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则包括一方面将绝大部分的公权力的行使置于网络的阳光下,从而防止腐败,另一方面公权力不能利用其公权优越性随意钳制公民的正当网络言论。

  具体建议如下:

  一、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网络立法至少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

  一方面,成熟的网络平台应该网民心声得到有序表达,应该理性宽容成为舆论主流。因此,在网络立法中,应高度重视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明确法与非法之界限,罪与非罪之区别。只要通过网络发出的声音没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则不能屏蔽,更不能扼住发出声音的喉咙,哪怕这个声音指向地方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也不行。另一方面,建议出台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纳入法律的保护。对查询普通公民的身份信息和个人房产、婚姻等隐私的,应设置查询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权查阅制度和严格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通信、门户网站、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企业实施监管,并提高在从事需掌握个人信息商务的准入条件和门槛,一旦发现有擅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惩不贷。最后,建议严厉依法打击恶意控制、引导、左右网络民意的不法行径,包括民间俗称的“水军”、“五毛党”等,并对恶意滥用公权的网监部门肆意删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

  二、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

  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虽隐私权人人有之,但作为官员、公众人物来说,由于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官员的收入、财产,公众人物公开的言行、生活作风等,理应接受公众监督。

  为了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完善网络监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从受理的机构、期限、处理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的救济等,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引导有序、合理的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二是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筛查、立案、移送等法定程序,对肆意发布虚假消息,造谣诽谤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网络举报的官员涉嫌腐败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公开及时的答复,保证渠道通畅,调动群众对网络监督的积极性;四是规定保密措施。为防止举报人遭打击报复,对举报人信息一律保密,除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将相关信息告知纪委及司法机关外,不得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总之,在网络立法中,我们应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让政府学会倾听,学会打捞最真实的民意;让公民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最终迸发出理性的、和谐的、建设性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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