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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建议

  第四章   监护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儿童福部门利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一)保障家庭困难、流动和残疾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 

  (二)保障儿童免费获得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 

  (三)发展公益性学前教育设施和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保障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四)对经济困难且失业的儿童父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开展公益性劳动技能培训,优先为其介绍就业; 

  (五)建立或者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照管服务,保障就业父母的儿童得到安全照料; 

  (六)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规划,鼓励、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的儿童养育知识和理念; 

  (七)其他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措施。 

  说明:本条规定了政府对家庭的监护帮助措施。 

  大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是由于缺乏科学养育的知识、理念,以及受到家庭经济困难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的养育理念和知识,帮助其解决客观实际困难,对于其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非常重要。 

  儿童在家庭中健康成长符合其最大利益。政府应当尽到充分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首先使儿童在父母的监护下健康成长。只有政府充分尽到了努力,并先行采取了各种监护帮助、指导和支持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仍然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才能采取监护干预措施,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即政府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应当以其充分采取了监护支持、指导和帮助措施为前提。 

  本条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的帮助和支持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确认的,例如第(一)项和第(二)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定的;有的是针对实践中需要急迫解决的问题列出的,如第(三)、(四)、(六)项;还有的是参考《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措施予以规定的,例如第(六)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需要获得长期专门照料的儿童,儿童福利部门应当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养育补贴,减轻因为长期照料儿童而增加的家庭经济压力。 

  民政部儿童福利部门应当确定养育补贴的最低标准,建立养育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对残疾以及患病儿童的养育补贴制度。 

  儿童具有残疾或者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照料的情况下,需要家庭中的至少一名家庭成员专门照料,负责专门照料的家庭成员便不能再参加工作,这使家庭经济收入减少。养育补贴的规定为了减轻家庭成员因长期照料病残儿童而产生的经济收入损失。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对残疾或者患重大疾病儿童的养育补贴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没有人对这类儿童专门照料,导致其自生、自灭,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种是考虑到儿童的情况,家庭难以承担专门长期照料责任或者不愿意承担,将儿童遗弃或者侵害,结果是儿童或者死亡,或者被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中抚养。 

  实践中曾经发生过监护人因为不堪重负而将长期患病的儿童杀死的案件。例如2011年11月20日,东莞一对13岁脑瘫双胞胎儿子的母亲韩群凤,在对现实无奈的情况下亲自杀死了自己的两个患病儿子。然而,十三年来,她耗尽家财为儿子治病,辞掉工作专门照顾儿子,但是经济的压力和精神的痛苦导致她最终做出了这个行为。这类案件的发生表明政府应当对这类困境家庭予以关注,提供养育补贴,解决其顾虑,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的利益。 

  这些具有残疾或者患病的儿童被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政府将支出巨大的行政和经济成本,对其予以养育和照料。从为家庭提供养育补贴的成本与国家抚养残病儿童的经济支出成本比较,将儿童安置在家庭中予以照料,由政府提供照料补贴,不仅能够使经济支出成本减少,而且儿童还能留在原来的血缘家庭中,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与事后政府投入巨大的行政成本和经济成本养育残病儿童相比,政府应当事前建立对残病儿童在家庭中接受照料的补贴制度。这不仅能够节省经济成本,而且能够避免儿童被遗弃、自生自灭等情况,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成本。 

  实际上,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这也是本条规定的主要依据。 

  养育补贴在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减轻经济压力的同时,也能够促使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使残疾和患病儿童在原生的正常家庭中得到适当照料,而且使政府能够将投入的补贴取得有利于儿童的最好效果,节省经济成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养育补贴的具体标准,民政部儿童福利部门应当确定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的具体标准,但是不得低于全国的最低标准。同时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还规定了对养育补贴应当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照料患病或者残疾儿童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 

  属于以下情形的,儿童福利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 

  (一)缺乏家庭教育指导知识,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儿童外出流浪或者受到其他伤害的,流出地的儿童福利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培训;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儿童福利部门开展调查后,认为属于缺乏家庭教育知识所致的; 

  (四)儿童福利部门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条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情形。 

  家庭教育知识的指导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家庭帮助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缺乏家庭教育指导可能导致监护人采取错误粗暴的教育方法,对儿童实施体罚等行为,也可能会使儿童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外出流浪等。因此,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本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对于家庭教育指导知识不够,已经影响了儿童健康成长的,应当由儿童福利部门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属于干预性的指导培训,目的是为了及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缺乏家庭教育指导知识而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条款将应当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予以了细化,能够使规定更容易在实践中操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儿童福利部门应当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委托监护服务: 

  (一)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双方同时服刑或者先后服刑,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且服刑的父或母提出委托监护申请的; 

  (二)父母一方患艾滋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患病一方抚养有困难的,或者双方均为艾滋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疾病,没有亲属可以委托监护,父或母提出委托监护申请的; 

  (三)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在抚养儿童中面临其他重大现实困难,又找不到合适亲属委托监护,父或母提出委托监护申请的。 

  上述情形下,父或母没有提出委托监护申请,但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参与案件办理的司法部门或儿童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其予以委托监护的,儿童福利部门也应当提供委托监护服务。 

  说明:本条规定了政府对有需要儿童的委托监护。 

  父母服刑或者受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影响,导致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一直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大部分都是针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保护问题。 

  一些父母服刑或受到疾病影响的儿童,由于得不到充分的照料,辍学率比较高,有的无处可去,甚至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父母服刑或者受到艾滋病等疾病影响,导致了履行监护职责存在困难。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这些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的儿童提供保护,使其能够得到有效监护,健康成长。 

  在父母服刑或者受到疾病影响的情况下,由于父母仍然是监护人,但是实际又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因此,通过委托政府监护的方式是解决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好的途径。政府提供委托监护正是对父母由于服刑、疾病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帮助,目的是保证儿童不脱离有效照料,能够安全健康成长。考虑到对儿童提供保护的需要,如果父母没有提出申请,但是有关部门认为必要的,政府也应当提供委托监护服务,保障这部分儿童的安全和获得照料。 

  本条规定的委托监护不同于民事上的双方当事人间的委托监护,而是儿童福利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对需要委托监护但是又没有合适人员予以委托的家庭提供的帮助措施,是对困境家庭提供的具体帮助。 

  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委托监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服刑人员的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家庭;父母因为其他重大现实困难导致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的。 

  第三十条 对被委托监护的儿童,适合家庭寄养的,儿童福利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寄养,并鼓励亲属成为寄养家庭。对于不适合家庭抚育的儿童,儿童福利部门可以委托安置机构或者托管机构予以抚育,并定期了解养育情况。 

  委托监护期间,儿童福利部门可以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支付儿童的抚养费用,但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除外。 

  说明:本条规定了儿童福利部门向监护人提供委托监护的实现方式,包括寄养以及不适合寄养的采取机构托管等方式。 

  对被委托监护的儿童,为了保障其尽量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应当优先考虑将其安置在亲属家庭中抚养,没有亲属家庭的,可以被其他家养家庭寄养。对于不适合家庭养育的,可以安置在托管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中。 

  儿童福利部门作为委托监护的主体,负有保障儿童在被委托监护期间安全和健康成长的责任,因此,不管是对安置在家庭中的还是机构内的儿童,儿童福利部门都应当及时跟踪并了解儿童的养育状况。 

  该条也规定了儿童被委托监护期间抚育费用承担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父母承担抚养费用。但是在父、母服刑或者患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其支付抚养费用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用并不是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委托监护的条件。儿童福利部门应当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及时为需要委托监护的儿童予以安置。父母不能支付抚养费用的,由国家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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