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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绿叶代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建议

  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不动产登记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登记规则》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或部门规章中,土地、房屋、森林、矿产、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分别属于国土、房产、农业、林业、地矿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政出多门、多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的不动产重复登记现象严重,登记资料分散,登记信息不能全面公开,增加了登记成本和登记的工作环节,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不利于公示和查询。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施行,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规定出台后,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尝试采取统一不动产登记的行动,但是由于缺乏更高层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做指导,各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并未达到理想的统一效果,多头登记的现状并无改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导致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统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时,我认为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了避免因不动产登记分散管理而出现的混乱和效率问题,我建议由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

  2.明确不动产登记范围。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土地、房屋等可以确定为不动产登记范围之外,其他不动产种类繁多,哪些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哪些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其法定名称和权证名称如何确定,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森林,是发林木所有权证,还是发林地使用权证?承包荒山等,是发承包证还是发林木所有权证或者林地使用权证?海域使用权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由于国家没有对不动产登记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理解不一,名称不一,是否登记也不统一,所以,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争议,不动产登记机关也面临很多困惑。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对不动产登记范围和具体名称作出统一规定,很有必要。

  3.减少不动产登记环节和费用。从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来看,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一个简单的不动产确权行为,就是通过国家公权利的介入使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使得不动产交易在市场经济下便捷和安全地进行。所以,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其不宜介入过多的行政干预因素,只要登记资料齐备,并经过必要审查即可进行登记,不必要设置过多的登记审查环节。因此,我建议尽量减少不动产登记环节和费用,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快捷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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