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种子法》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国家林业局制定并出台《种子法》林木种子实施细则。《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林业部门一直未出台实施细则,首先希望能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加一些法律上可操作的具体内容。其次在不能出台林木种子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在修改《种子法》时,对农业、林业差异较大的,分专门的林业章节,避免名词、概念或条文过于模糊,界限不清。
(二)建议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概念重新定义。草种、食用菌菌种究竟是归农业部门还是林业部门管,还有果树、花卉、药材等到底是属于哪个部门管,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两部门“打架”现象或管理真空。还有绿化大苗是否属种子范畴,希望能加以明确。
(三)建议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现行条文中在存在只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造林者使用了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或盲目引种的,《种子法》均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建议尽快制定《种子法》中已明确提出的一些相关内容的具体管理办法。如:良种选育和推广,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安全性评价,品种审(认)定,种质资源保存,种子进出口管理,种子贮备等《种子法》中规定了应出台具体办法的,目前均未出台。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各项管理经费,以利于实施。
(五)建议在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增加林业工程造林检查验收的内容。目前种子执法及相关林业检查验收严重脱节,种苗检查有结果无效果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要真正通过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不断提升种苗质量,逐步推进良种化进程工作,必须将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与林业工程造林检查验收互相衔接。
(六)建议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条件进一步细化。目前《种子法》中对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虽然作了明确规定,但大多没有具体量化,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不好控制,尤其在基层,“两证”的办理工作中随意性太大。
二、关于对《种子法》配套法规的修改意见
(一)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一是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量化。二是对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一份申请报告;对申请办理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申请报告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生产档案中种子、苗木分开,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因为种子、苗木的生产、加工环节完全不同,因此生产档案的记录内容也就完全不同。
(三)对《林木种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建议对第二条国家级抽查的实施主体进行修改。
(四)对《林木种苗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标签的制作、标注内容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