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监督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而掀起高潮,从微博慈善、微博打拐到微博反腐,每一次微博事件的背后,总能彰显出网络不可忽视的正能量。然而不适当、不正确、不真实的网络民意也会稀释公众对网络及政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
就现有的网络立法来说,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形散零乱,立法位阶较低,虽然有众多的法律依据,但当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在以合法正当的网络途径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时,有多少能直接适用于保障权利、进行救济?无疑,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更高位阶的网络立法保护。
众所周知,公民权利非经正义法律之规定不可被限制剥夺,而公权力属于授权性的权利,非经全体公民通过法律授权不得行使。因此,我认为,网络立法至少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不受不法网络言论侵害,另一方面更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通过网络立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则包括一方面将绝大部分的公权力的行使置于网络的阳光下,从而防止腐败,另一方面公权力不能利用其公权优越性随意钳制公民的正当网络言论。
一、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网络立法至少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
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堪忧,个人信息被公开贩卖,色情淫秽内容充斥,谣言肆虐,恶意攻击、网络暴力横行,人肉搜索肆无忌惮,普通公民的隐私在网络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一方面,成熟的网络平台应该让网民心声得到有序表达,应该让理性宽容成为舆论主流。因此,在网络立法中,应高度重视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明确法与非法之界限,罪与非罪之区别。我们常讲“我可以不同意你所说,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要这个通过网络发出的声音没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则不能屏蔽声音,更不能扼住发出声音的喉咙,哪怕这个声音指向地方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也不行。另一方面,建议出台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问责制。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对查询普通公民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应设置查询的条件和程序;打击恶意控制网络民意的不法行径,包括民间俗称的“水军”、“五毛党”及滥用公权力的网监删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
二、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
在我看来,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虽隐私权人人有之,但作为官员、公众人物来说,由于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官员的收入、财产,公众人物公开的言行、生活作风等,理应接受公众监督。
为了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完善网络监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依法、有序的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二是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监督,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和指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最后,我想要强调的是,作为一块公民素质的训练场,网络应当成为人人皆能参与的言论场所,成为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强大阵地,成为安全、有序、开放与自律的交流平台。在网络立法中,我们应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让政府学会倾听,学会打捞最真实的民意;让群众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最终迸发出理性的、和谐的建设性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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