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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慧委员:关于高度重视失独父母群体现象的提案

  所谓失独父母,就是因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这一群体正在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相关的政策关爱。一是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必要的帮助”是什么,具体谁执行,如何实施,均没有提及;2007年我国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开始,年满49周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规定可以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总体标准基本是100—200元,但对女方没有年满49周岁的失独父母没有政策关爱。二是我国目前没有赡养法,有关赡养的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做了一些必要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老人的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来完成,没有子女的人在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赡养保障的。三是各地缺乏关于关爱失独父母家庭的相关政策,据调查了解,多数地方除了政策性经济关爱之外几乎没有其它扶助措施。四是近年民生扶助政策措施中也缺乏专门条文关注失独父母这一群体,比如养老保险、心里干预问题等。

  二、失独父母群体不断扩大,境况总体令人担忧。专家估算,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这一群体总体表现为年龄偏大,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有一定的生活困难。失去孩子的父母自杀、悲哀成疾患上绝症、夫妻反目离婚的事件常有发生。

  失独父母家庭不单单是计生问题,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的关爱与帮助。这些积极响应国家计生政策的“光荣一代”,理应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帮助。为此,建议:

  一、调整完善法律和政策,关爱失独父母群体,解除后顾之忧。一是通过修正法律中定义模糊的条文,将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责任明晰。二是尽量将失独父母群体合理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解决其最大的担忧。三是完善赡养办法,将失独父母群体赡养问题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四是建立关爱扶助失独父母群体的帮扶、保障体系。

  二、建立失独家庭精神慰藉和心理康复关爱制度,加大社会关爱力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个体互助”的关爱机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因素,更多的从精神、心理上关爱,走出精神和传统观念的困境,让失独父母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三、大力改革现有“社会抚养费”的支付科目,新设立精神抚慰金和社会保障金。建议由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可以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两笔专门资金:一笔用于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基金,帮助失独父母解决生活质量的保障问题;另外一笔用于建立失独家庭精神抚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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