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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芳委员: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建议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不幸离世,而其父母再无能力生育的家庭。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三十多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失独家庭面临的生活、养老、医疗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独生子女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每年约增加失独家庭7.6万个,截至目前,全国失独家庭至少已超过百万,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

  一是经济生活困窘。据有关部门调查,失独家庭经济收入普遍比较低,其中部分失独家庭在子女患病期间还花了大量医药费,生活往往会陷入困窘之中。

  二是心理创伤较重。失去独生子女的沉重打击,再加上悲伤、孤寂、无助心理的长期折磨,让不少失独家庭蒙上了难以抹去的阴影,遭受了比较严重的心理创伤,患有抑郁、悲观、绝望等心理疾病的失独夫妻越来越多。

  三是养老问题突出。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当他们年老体衰需要孩子照料时,却孤立无援,成了老无所依、精神寄托缺失的特殊群体。

  四是扶助制度不完善。2001年,我国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国家出台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每人每月给予100—200元的补贴,但要求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方可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二、相关政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帮助和扶助力度,对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持稳定的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树立责任政府、民生政府的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推动作用。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养老扶助保障体系。将失独家庭养老扶助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快建立政府牵头,实体支撑,志愿参与,亲情关爱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体系。设立专门服务机构,牵头负责为失独家庭提供菜单式养老服务,重点处理医疗、养老、丧葬等事务,为失独家庭解决病有所护、生有所养、老有所终等后顾之忧。组建关爱失独家庭志愿者队伍,开展“一对一”包户帮扶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各民营机构建立失独家庭实体养老机构,实行失独家庭养老院政府补贴政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居家保、及时通、网络购物等紧急救援和生活服务平台,构建统筹解决和服务失独家庭的新模式,让党和政府的温暖惠及这个特殊群体。

  二是建议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基金,采取中央、省市和区县按比例分担的办法,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最低扶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最低扶助标准提高到15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让他们真正感觉到实行计划生育不寒心、不后悔、不生怨、不生恨。

  三是建议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失独家庭一次性最低补助2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最低补助3万元。

  四是建议对失独家庭给予心理帮扶。民政部门牵头,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动民间组织,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辅导、义务巡诊、免费体检、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失独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心理阴影,排解心理障碍。

  五是建议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适度降低失独家庭领养孩子的门槛条件,出台鼓励失独家庭收养儿童福利院孤儿的相关政策。民政部门牵头为失独家庭和儿童福利院建立联系对接平台,对有意愿且有能力领养孩子的失独家庭,在提供孤儿信息、办理收养手续等方面提供积极帮助,并给予适当补贴。 

  六是建议完善失独家庭相关社会福利政策。将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纳入“三无”和“五保”对象保障范围,由民政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免费安置在养老机构生活。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失独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把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失独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给予特殊病种救助,让他们优先享受减免医疗保险个人出资和提高报销比例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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