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登记失业率指的是在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自1994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定期发布城镇登记失业率。该指标是目前我国正式对外公布的唯一失业率指标,也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采用的重要调控指标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力配置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其中最主要的在于,该指标无法反映真实的失业状况。从历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看,我国的失业率数据基本都在5%以下。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许多制造业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大批农民工失业返乡,大学生就业困难,但从登记失业率数据上看不出问题的严重性。当年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为4.2%,而中国社科院的同期调查结果是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是用与国际接轨的调查方法得到的,在统计口径上,仅包括城镇本地非农户口的失业人员,未包括下岗失业人口、高校毕业生中失业人口、外来人口中的失业人员。在统计办法上,仅把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无工作者视为失业人员,而那些没有去登记的失业人员则被排除在了失业者统计之外,由于劳动部门登记的只是一部分失业人口,因此公布的登记失业率远比调查失业率低,该指标已失去了应有的宏观决策价值。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客观反映真实的就业状况,必须改革现行的失业界定标准和失业率统计方法,与国际接轨,实施失业率调查并发布客观真实的失业率统计数据。
一是建议把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规划指标。城镇调查失业率是国际劳工组织通用的一个指标,反映的是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中,符合失业条件的人数占全部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该指标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城镇失业状况。建议把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约束性规划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更好地保障民生。
二是建议把失业农民工纳入失业率统计范围。城镇调查失业率不能只统计城镇劳动力的失业数字,还应包含已经进城务工而后失业的农民工,这不仅可以准确反映失业率的真实状况,更重要的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也可以让处于待业期间的农民工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三是建议建立灵活的失业率测度体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水平和覆盖面还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不工作就不能维持生存,如果按照“一小时标准”就认定为就业,可能我们实际的失业率会非常低,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就业就好。建议在坚持“一小时标准”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灵活的U1、U2、U3等失业率测度体系。U1是工作1小时以上,其工作时间最短,且符合国际劳动组织的定义;U2是8小时以上,U3是每周工作15小时以上等。公布城镇调查失业率时,可采取U1、U2和U3指标同时公布的办法,这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我国实际,还可打消社会各界对失业率数据的疑虑。
四是建议改进失业调查方法和管理工作。要不断改进失业调查方式,精心设计调查问卷,着力提高调查员的能力水平,想方设法让被调查者积极配合,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失业调查的组织管理,应采取由垂直管理的统计部门,或中立的社会调查统计机构来实施。在数据发布方面,应遵循先全国数据后地方数据,先季度数据后月度数据,先小范围发布后向全社会发布的原则,逐步实现失业率数据,由城镇登记失业率向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