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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素兰委员: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11日执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21026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但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的,人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一旦遇到棘手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员与部门能真正负责。目前我们国务院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省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也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看上去到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协会和组织,但谁也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比如贵州毕节那五名惨死于垃圾箱中的儿童,他们并非第一次离开家出门流浪。据报道,一年前他们曾经也离家出走,在外流浪,被民政部门送回老家。如果民政部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主体,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这五名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与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引起警觉,那么,当人们看到这些孩子再次流浪的时候,就会及时发现并及时救助。正因为没有真正的责任主体,像儿童惨死这样的悲剧才会一再发生。同样,网吧、向未成年人售烟酒、虐待儿童、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占用儿童休闲娱乐时间等等常见情况,都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没有哪个主管部门会觉得这事应该主动管,负责任。

  2.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被保护时,往往会陷于怪圈之中。比如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留守儿童问题,是因为许多父母没有真正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有些监护人还会残忍地虐待儿童。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042010年七年间收集的部分媒体报道来看,七年间有280个孩子被父母打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从199211日起开始实施,已经二十多年了,司法实践中却极少有法院援引此条规定,判决撤销监护资格。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具体范围是什么?“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指谁?未成年人在家里被虐待,虐待他的往往就是他的监护人,未成人的又往往需要监护人代为起诉与举证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陷入了一个怪圈,事情往往就不了了之。

  3.无惩罚。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违反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具体的惩罚,大多数时候是笼而统之的“行政处罚”。对于伤害未成年的许多行为,也没有明确定罪。即使发生,最后也无法依据相关法规定罪。前不久发生的温岭幼师颜艳红的虐童事件最后撤销起诉、无罪释放就是这样的情形,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4.没有高速有效的举报与救助途径和机制。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明确,群众看到虐待儿童的事件,看到邻居家里有可疑的儿童也无法举报。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比如明确户藉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

  2.司法部门针对各项条款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使本法律更具操作性。尤其对“监护权”的中止、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3.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定罪,完善法律法规。

  4.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公权力保护未成人的权益。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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