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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尽快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增长很快,截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近五年年均增加1600余万辆,驾驶人数量达2.6亿人,近五年年均增加1900余万人,其中,客货运机动车保有量达2200余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9.27%。与此同时,公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压力与日俱增,一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导致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2011107日,天津、河南、安徽一天发生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50多人死亡;20111116日甘肃庆阳市一辆限定9人座,实乘64人的民办幼儿园校车,发生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以上交通事故是典型的车辆超速、超员造成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年来,公安、交通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没有形成执法的威力,机动车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据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处罚机动车超速行驶9137.7万起,货车超载260.1万起,客运车辆超员载客18.3万起,因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例居高不下,特别是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一直是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2012年,全国因超速行驶、超员、超限超载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4.4%,是肇事致人死亡人数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2011年全国19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速导致的事故占26.3%,因客运车辆超员导致的事故占52.3%2012年全国25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速导致的事故的占28%,因客运车辆超员导致的事故占24%

  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分析原因,固然有客运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客车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驾驶人文明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等方面因素,但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法行为多发屡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国外治理超速、超员超载驾驶的做法和经验看,大多将严重的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视为犯罪,并从立法上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如美国法律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一并规定为故意犯罪,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对严重超限超载的可判处多达1年以上的监禁。法国法律规定,超速50公里以上的视为犯罪行为。日本200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将判决服苦役半年。韩国法律规定,对超限驾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元 以下罚款。德国法律规定,对第一次超限的驾驶人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处以三个月的监禁。与国外从严治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相比,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是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严重超速行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力度明显不足,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无法达到震慑危险驾驶行为的目的。

  从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看,2011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法律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及时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公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法律实施一周年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36.8万起,同比下降41.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5.6万起,同比下降44.5%。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2011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18.8%37.7%,较好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功能。

  综上,急需借鉴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和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司法解释,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依法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健全治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修改《刑法》,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刑法中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鉴于客货运车辆是专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人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的行为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与醉酒驾驶行为一样的主观恶意性,危害性远远高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对虽然没有造成后果,但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险的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对行为人给予拘役的刑罚制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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