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由施杰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王俊峰委员共同提出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出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但在实践中,律师需要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情况不限于诉讼领域,如在非诉讼中的企业融资、公司上市、改组并购等律师业务都需要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即便是诉讼业务,在很多情况下,律师需要诉前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情况也很普遍,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国家工商总局《查询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工作的开展出现困难,甚至影响着律师的正常执业。
二、建议:
据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着手修订《查询办法》。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商司法部,取消限制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在《查询办法》修改规定出台之前,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商司法部对现行规定做出相关补充规定,解决查询档案需要法院立案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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