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上,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2011年以来,我国的物流业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等政策促进物流业的发展,使我国物流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态势。2011年底,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已经达到1506家,覆盖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大陆所有省市区,所涉及的行业既有交通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综合服务企业,也延伸到制造业、商贸业、农业等专业物流服务领域,还有新兴的供应链公司、物流园区等,代表我国物流业发展最高水平的5A级物流企业已经达到98家,社会物流总额达102.6万亿元。
物流行业作为服务业的一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整个物流经济的迅猛发展,调整规制物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相对滞后、盲目无序的问题,由于物流法制的缺失,导致我国物流业存在市场混乱、管理无序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因此,我国现代物流需要由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构建适宜物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经调研,本委员认为: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
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物流法,物流系统涉及到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一)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我国目前适用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有三类。
一是法律。国家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相关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如《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路法》、《公路法》等;
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
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涉及物流的部分制度规章。如《商业运输管理办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二)从物流流程来看,适用的法律有两类。
一是物流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有《公司法》、《中外合资合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海运条例》、《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是物流环节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广泛使用于所有物流环节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有对物流中的某个环节适用的法律规则。如运输环节中的《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搬运配送环节的《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等为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对包装标准的规定,除国家标准、还有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仓储和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20章仓储合同、第19章保管合同、第13章租赁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中。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的一些物流法律法规,使我国物流业经济秩序基本得到了维护。由于我国现代物流业起步晚,发展速度较快,所以在物流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1、从适用性来看,我国物流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内容涉及广泛,但是缺乏较为专业性的法规。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必要的制约作用,因此,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
2、从可操作性来看,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由各地方、部委拟制颁布实行的,缺少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规范性不强,大多以通知、条例、办法等形式颁布实行,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或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3、从内容条款来看,物流法律法规受到了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和地方利益性影响,无法从宏观上引导物流关系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草拟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商贸、运管、航空、铁道等多个立法部门,因此,在制定的物流法律法规中有时出现相互抵触的现象。例如: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我国《合同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而《海商法》规定的则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又如关于赔偿限额、责任期间、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4、从物流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来看,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无涉及目前物流业发展的前沿部分。
三、物流法建设的有关建议
随着物流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竞争逐渐由企业个体转向物流产业链,形成了一个高度集成的智能物流行业,各国物流业合作在不断加强,国外物流大量涌入中国,对我国现有物流企业构成巨大冲击,这些都促使我们要积极推出适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物流法》,针对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相关原则,加紧清除滞后物流制度条款,稳步推进和国际规则接轨的物流法律的出台。
为此,本委员建议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标,做好立法规划。
1、物流立法要以加快物流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物资流通服务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根本,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2、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物流管理主体的机构、职责、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发挥政府的作用,支持和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3、规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立法的重点,也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打着物流旗号的企业,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4、明确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物流业涉及到运输、仓储、代理、信息等行业,同相关行业的关系,是物流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在立法上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从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做好立法工作。
5、规范物流文本合同。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文件,物流合同主要是是运输合同、包装合同、信息服务合同、装卸合同等,是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的综合。
(二)全方位科学制定物流法
物流立法具体可包括五个方面。
1、物流主体法。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要求,各类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这是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2、物流行为法。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法规。物流活动中,涉及采购、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行为都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同时,由于物流活动参与人众多,诸如物流代理人、商品销售者、商品制造者等,在相关立法中就要纳入物流行为人的管理法律,约束物流参与者的行为。除了要制定一些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约束综合物流行为的法律,因为单个部门法规有时缺少确凿的法律依据,故而需要制定综合权威性的法律法规;
3、宏观调控法。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及物流主体之间特殊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政府部门对物流主体进行管理的规章,政策部门给予物流主体的优惠政策等;
4、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5、物流标准法。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现代物流在日益向全球一体化演进,国际物流组织和各个国家物流机构相互协调,在物流领域内建立了诸如托盘、货架、装卸机具、车辆、集装箱的尺度规格、条形码、自动扫描等技术标准以及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等。我国物流法要和国际标准和国际条约等保持协调一致,以利于中国物流和国际接轨。
(三)整合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物流法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既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也要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有关规定。物流法应当涵盖整个物流活动和环节,但是由于性质不同的关系,由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所以物流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是针对物流业和物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和法律。
总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竞争力的提高离不开公平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物流活动涉及众多方面,既有国家对物流业和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纵向关系,也有物流企业运作和内部管理,以及物流企业与物流需求方按照市场供需关系进行经营所发生的横向关系等,要保证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物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