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提倡独生子女政策已30多年,30多年过去了,当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已逐步进入老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养老的矛盾更加突出。这个特殊群体有的因为子女治病负债、有的因为无心工作而收入锐减等等原因,大都面临着生活、养老、医疗、精神上的现实困难和担忧。开展“失独”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当前人口计生的重点工作,更是一项迫切的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各地大都已经开展了相关帮扶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还停留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标准
仅以经济发达的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这个奖励金数额基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计划生育政策刚开始推行时的标准,当时职工月工资只有数十元、上百元已经是相当高的水平。但在今天,每年几十元的收入对一个家庭来说已经是微不足道了。而由于数额太小,也往往被当事人和发放责任单位忽略,导致这项奖励政策在很多地方没有得到落实。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尚未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
对于城镇非从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问题,因目前国家和各地大都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大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年老时无法享受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农村居民同样的奖励扶助待遇,成为近几年来许多地区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信访的热点和焦点。城镇许多“失独”家庭实际上没有享受到这项政策。
三、对“失独”家庭经济上给予的特别扶助标准仍然偏低
全国许多省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行了特别扶助,但标准普遍偏低,多数地区基本上也就是每人每月一两百元,这个标准还不足以解决这部分群众的根本生活困难特别是养老保障等问题。
四、对“失独”家庭帮扶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衔接、完善
现有的对“失独”家庭帮扶措施和形式有限,政策还不完善,保障范围不够,保障程度仍然不高。如“失独”家庭父母与民政部门救助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条件不完全吻合,“失独”家庭父母没有被纳入到民政重点保障人群并享受相关待遇。对“失独”家庭父母在养老、医疗、生活服务、社区照料等方面社会政策缺失。
五、对“失独”家庭的精神情感等特殊需求缺少帮扶的有效措施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情感需要,问题表现突出。这些“失独”家庭的父母大都过了生育的年龄,无法通过生育再得到一个自己的孩子,失去的孩子大多为疾病或意外死亡,尚未进入老年家庭就永远“空窠”的事实让他们无法接受,一些“失独”家庭的父母经济并不十分困难,但精神上的空虚、寂寞、无奈始终无法排遣,其对“失独”家庭予以补偿、集中居住、集中养老等诉求尚无法予以解决。
“失独”家庭是特殊历史时期、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特殊问题、特殊人群。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制度,结合我国当前“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政府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保障和扶持力度。
一、普遍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应根据各地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至少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5%。
二、加大特别扶助金扶助力度,进一步提标扩面
建议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以上,对年龄在60岁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奖励对象范围,参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各设区的市规定)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发放2400-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标准应该相应提升。
三、加大“失独”养老帮扶力度,参照“三无”和“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在政府整体养老工作中增强对“失独”家庭的养老帮扶,民政、残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出台相关具体规定,明确具体扶助措施。扩大优抚对象范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失独”家庭,提高一定比例的生活保障金。对“失独”家庭父母参照“三无”和“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免费安置在养老机构生活。选择居家养老的,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免费基本养老服务,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失独”家庭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所需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负担。
四、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失独”家庭父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其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实行一定比例补助。
五、加大关心关爱力度,注重心理慰藉
在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各种物质帮扶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他们特别是“失独”家庭父母的心理慰藉和精神关爱。调动社会资源,发动民间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免费体检、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培训和指导,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特别加强帮助“失独”家庭对生活现状的认同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减少寂寞感;动员亲朋、邻里乃至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来寄(托)养老人,让孤独的“失独”老人身有着落,心有依靠;依托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与“失独”家庭老人的亲情联系、牵手服务等制度。
六、支持“失独”家庭领养,鼓励再享天伦之乐
对有意愿进行领养的“失独”家庭,政府应在提供孤儿信息、办理收养手续方面给以协助,并提供适当的收养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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