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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福田委员: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

  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使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特别是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和康复服务覆盖率明显提高,截止2012年10月,全国有269.1万城镇残疾职工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数已经分别达到327.2万和1694.9万。215.1万城镇残疾人和667.4万农村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低保家庭救助水平得到提高。 

  从现实情况看,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明显不足,残疾人的贫困状况仍亟待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仍有巨大差距。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63.1%,与全国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相差17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5%;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512.7元,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56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771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77倍;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比重为19.9%,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高出13.6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6.8%,比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高出8.4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9.8%,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8.3%高出11.5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的绝对差距还有可能继续拉大;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增加残疾人收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除了加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就业保护和促进就业,增强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外,应着重加强对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援助。 

  一、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突破口,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 

  在中央7号文件、国办19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均提出了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中国残联和财政部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共投入资金8.5亿元,资助托养服务机构和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家庭,取得了显著效果。内蒙古、安徽、海南、青海、宁夏等省(区)建立了贫困(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等地建立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两项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务院能尽快出台两项制度,明确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使两项制度更加规范、使更多残疾人能够受益。 

  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养老生活 

  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虽然在国务院的方案中已经明确由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标准进行补贴,缴纳养老金。但是该政策目前本身处于一个低标准、低收益的一个状态。按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算,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最低只能拿到55元,对于收入水平低、支出水平高地残疾人来讲,只是杯水车薪。建议国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养老金补贴标准,并且实施即交即领的特惠政策,即缴纳养老金当年即可发放养老金。 

  三、加大对城镇下岗残疾职工的保障力度 

  目前,国家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均有补贴政策,但是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尤其是下岗残疾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还没有补贴政策。这部分人群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每年的取暖费、交通费、医疗康复费、子女教育费等日常性支出较多,有的还需要额外支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生活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能出台对这部分群体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特惠政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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