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很受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即,将原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为现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扩充了职能,整合了资源。以东部某省为例,该省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在综治委下面设立了9个领导小组,每个领导小组有专门的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在9个小组下面,又设立了23个专门工作组,牵涉到省里56个部门。由于职责任务重,内容庞杂,只能将一些具体工作分别部署到各个工作小组中,分解完成。应该说综治委建立时间不长,工作成效显著,成果突出。但有些问题和矛盾,亟待中央关注,并统筹协调解决。
一、地方综治委有责无权。目前,中央对于综治委的职能分工比较原则,赋予的职权比较模糊,提出了“指导、协调、推动”六个字,没有明确的各级综治委的职能、职权,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由于此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实在太多,协调推进的难度很大。
二、地方综治委职能扩大,人员不变,编制吃紧。综治委是从过去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改名而成。名字的更改、部门的调整,带来的是职能的扩大,工作量的急剧增加,中央一级增加了几十个人员编制来化解这一矛盾,但是到了省一级,基本上是原班人马,到了市、县级人员更少,繁重的工作任务,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且缺乏编制支撑,难以应付目前的工作强度,更难以适应将来工作的需要。
三、综治委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目前中央综治委和地方综治委在机构设置上各行其是,上下级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部门,工作条块不清晰。中央机构是根据工作内容来设置划分处室,但到了省里,是根据工作方法来划分处室,有的则是根据条线工作和面上工作分成了两个处室,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等基层综治委的各项工作,一个部门负责协调省里各有关参加部门之间的具体工作分工和衔接,给地方和基层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
四、综治委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深入进行。中央和全国人大曾制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但综治委机构启用新名之后,相应的立法工作没有跟进,尤其是在服务特殊群体工作中,无法无据的困扰突出。例如,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管理,怎么管、对违法者如何追究其责任,尚无法律依据。另,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管理,有的地方由公安部门牵头,有的地方由卫生部门牵头。这个工作棘手而麻烦,不能给有关部门带来任何效益,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耽误工作,矛盾突出,影响不好。
为了进一步提高综治委的工作效率,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需要尽快完善综治委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源头预防。
一、中央在规定各级综治委职责的同时,应明确赋予各级综治委相应的职权,中央和全国人大应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作为各级综治委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便于推进和开展工作。
二、及时调整充实综治委人员,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从中央到地方,理顺工作机制,统一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工作处室。
三、综治委的定位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在两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一是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应及时出台相应文件予以明确;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责任单位,杜绝扯皮推诿的现象。当前特别是需要考虑制定《社区服刑法》和境外社会组织境内活动、互联网络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的法律法规,打破为特殊人口服务、为新兴媒体服务、为新的组织群体服务的一些困局。
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将源头预防和治理落实在行动中,以缓解综治委工作的压力。要统筹协调好民生、经济社会发展,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应尽量科学民主决策,减少因决策失误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尽快畅通群众的诉求、需求表达渠道,建立经常性的矛盾的排查和调解机制。
五、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基础建设。由于人员严重不足,一些工作在基层面临“执行难”,建议建立基层政法治理中心,整合基层所有“维稳”力量,改变这些机构分散办公,各自为政的局面,集中起来统一部署,资源共享,集中管理,从而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