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也是贯穿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讲诚信的诉讼必然导致判决出现偏差、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社会正义被埋没、法律被肆意亵渎。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不讲诚信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拖延诉讼、逃避执行等等。这些当事人为了其个人或组织的不正当利益或目的,置诚信于不顾,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破坏国家的司法权威。
这些现象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法院对此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的审查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实质有效的惩罚措施,造假成本低廉、危害司法尊严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严重阻碍了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的进程。
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建议法院系统建立一套诚信评价及登录制度,给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设立诚信档案,记录其在诉讼活动中缺乏诚信的事实,如经查实这些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拖延诉讼等行为,供日后调取。其中,以下几点具体措施,我认为切实可行:
1、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发现是虚假证据的,法院应做出书面判定意见,并将书面判定归入案件卷宗,避免当事人将虚假证据一撤了之。这些书面判定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2、缺乏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应该立即给予惩戒:一般的应当庭警告并记录在案,严重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或支持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要求,直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立代理律师的诚信记录,将其代理过的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诉讼等记录在案,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特定的范围内公开,以便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
4、现在一再提倡诚信社会,坚持社会诚信,因此有必要将司法诚信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和人文信息、纳税记录、司法记录、信贷信用等内容相结合建立综合信用档案。诚信档案作为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可对任何人参与社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诚信也是社会诚信的最后保障和构建社会诚信的基本要素。很难想象一个人在法庭上都不讲诚信的人,他在其他社会活动会是一个讲诚实信用的人。因此,以法治建设推进整个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严惩失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