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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天锡委员: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得有了较大提高,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十分迫切,农村村民建房逐渐步入新的高峰。主要基于三点:一是农民原有住房条件较差,希望新建、扩建、改建予以改善;二是农民家庭多子女符合分户条件,需要新建房屋;三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相当一部分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农民建房用地的需求增大。但是,目前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能适用当前农民建房的实际需要,部分村民合理化建房用地需求受到遏制,导致一方面,部分法制意识强一点的农民,虽然符合建房条件,但受土地制约不能建而多有怨气;另一方面,部分法制意识淡薄的,违反相关规定乱建房屋,造成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居高不下。2009年度全国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民建房违法用地达1.33万宗5.06万亩,分别占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的38.83%和6.9%,在部分地区涉农违法用地的比例超过50%。 

  一、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以后,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严格控制。随着地方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把有限的用地指标安排在城市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上,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对较少,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凸显。 

  (二)用地布局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约。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高速推进的时期,也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考核指标。当前各地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因建设规模偏紧且主要指标布局在城区和中心城镇,从而无法兼顾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而在城区和中心城镇之外的区域则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加之农民建房点多面广,在一些地方不可能全部集中连片,且占地面积小,呈零星分散状态,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时难以落实到具体地块。 

  (三)审批程序多、周期长。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后,改变了过去每宗占用耕地的宅基地到省级政府审批的办法,每年年初一次性由县(市)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地。审批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民建房审批周期过长的矛盾。但是,由于村民建房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且对宅基地审批程序缺乏一定的了解,很难及时在年初有效时期内申报用地,一旦错过了有效申报期则要等到来年才能申报,而一些村民只要筹措了足够的资金、看好了“日子”后就动土建房,不愿等待来年申报批准后再建设,导致农村村民在当地政府无法及时安排建房用地的情况下,未批先建或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不断涌现。 

  二、解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问题的几点建议 

  面对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考虑到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对建房用地的客观需要,应本着“以民为本、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破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农村依法建房宣传力度。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让农民群众了解农村建房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建房散乱的局面。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用地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规定进行用地选址,做到依法依规建房。 

  (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下一轮规划修编过程中需全面考虑城乡的用地需求,重点加强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布局,避免规划布局的“漏洞”。在规划指标分解中,有必要对农村居民点规模指标单独明确下达。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既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同时也要保持规划的适当弹性。对于集中规划建设的农民住宅则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加以落实,做到图数一致。对于零星分散建设房屋的,采取“事前规模控制、事后布局到点”,即在规划中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到具体空间,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总规模的前提下,只要不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允许其分散建设并扣减相应的规划指标,同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在土地规划中具体落实到地块。 

  (三)改进和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模式。在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面,改变现行的按年度计划指标一定比例的分配方式,对农村村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切块管理,并适当提高总量。取消未利用地的指标限制,涉及未利用地指标的不列入计划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制定适度放宽农村村民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政策,积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 

  (四)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数量大、随机性强,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农村建房工作的经办主体,为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审批权限可直接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用地指标的管理和年终用地情况的考评,对于超计划批地的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中予以扣除,县级人民政府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收回授权给市级人民政府。 

  (五)挖掘农民建房土地空间。一是积极倡导使用原宅基地建房。制定相应政策,对于使用原宅基地、空闲废弃地建房的村民给予适当奖励。村内空闲废弃地、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宅基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新宅基地的,必须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二是开展“空心村”整治。结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对于长期无人使用的宅基地、空心村进行治理或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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