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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委员:土地制度改革应该让更多农民得实惠

  今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表述为: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可以说是这对十八大精神提出的“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再次强调。据传,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进而有关人士测算出,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对此,我们认为,单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不能体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对“使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得到红利、收到实惠”可能还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副作用。

  一、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能惠及极少数农民

  国土资源部通报,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中央一再强调要保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如果这一决策能够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那么可被征用的农民土地最多也只有存量耕地面积的1%左右。换句话说,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能惠及大约1%的农民,对整体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现实作用和意义并不太大。

  二、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对更多的农民产生不公平

  2012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6981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3533元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民约为67000万,人均耕地面积约2.7亩,则每亩耕地年均纯收入约1300元,因此即使是按照现行标准,每亩土地获得的征用补偿也相当于数十年的纯收入。

  与此同时,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显示,我国耕地中低产田比重超过2/3,并且这些耕地基本位于经济发达区域,这些基本上不会被征用的土地产出效益更加低下,例如2012124CCTV《经济信息联播》:《农民撂荒调查:每亩地成本平均700块赔本赚吆喝》;201223山东三农网:《成本上涨效益下滑小麦玉米每亩利润不足400元》等等。照此计算,1%的农民每亩得到的土地征收补偿,99%的农民需要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埋头苦干甚至几辈子才能获得。

  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劳动力已呈明显老龄化。按照我国第一、二次农业人口普查结果分析我国目前农业从业人员中,40岁以上农业劳动力占60%左右。因此对于多数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来说,不但已经不用劳动而一下子获得了今后几十年的土地收入,而且可以享受到龄退休的社会保障。而对于更多的农民来说,他们没有社会保障,到80岁还得种地,靠着微薄的收入过生活。

  再一方面,土地征用都伴随着房屋拆迁。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免费住进还建新楼房,而且很多农民住宅建筑面积较大,在房屋拆迁上还可另外获得高额赔偿。而对于更多农民来说,他们还得住在破旧的房屋甚至危房中。等等。

  综上所述,单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能是对更多农民的不公平,甚至产生新的心理失衡和社会矛盾。

  三、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加剧耕地抛荒,阻碍土地流转

  当前,我国一方面耕地紧张,另一方面抛荒日益严重,土地流转困难,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究其原因,除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农业效益低、农村人口老龄化等直接因素外,高额的征地补偿也是加剧抛荒并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间接诱因。调研表明,因为期待土地被征占后的高额补偿,农民大多“宁可抛荒,不可失业”,不愿流转出去,在土地流转时也往往开出令承租者难以接受的高价例如2013年111日人民日报《城镇化,不要急着脱离乡土》报道,海南保亭县三道镇一位村民开出土地租金每年5000元/亩,要60年一次结清。于此一来,很难将分散于众多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有效的集中,实行规模经营。而再次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很可能会加剧耕地抛荒,阻碍农村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

  为此建议:

  一是与其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如将土地征收的收益多更多地、切实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高科技种养水平。农民收入低下的更大原因在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风险大、效益差。只有确保将土地征收的收益多更多地、切实用于普遍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高科技种养水平,才能真正让更多的广大农民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得到红利、收到实惠”。

  二是明确征地补偿不要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按照农民具体生活状况并结合享受社保的年龄分年给付。这样既可以避免其暴富挥霍,以及令未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同时延后发放的补偿资金可有计划地用于当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新农村建设,更快地改善多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三是将土地制度改革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户籍制度改革联动推进,尽快妥善解决入城打工农民的户籍和公共服务及保障一体化问题,吸纳更多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定居。在此基础上,对已进城定居就业,并解决了户籍、公共服务及保障问题的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给予适当补偿后由村集体收回统一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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