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关部门已越来越重视对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但传统村落仍不断遭受“建设性、开发性、旅游性”的破坏,据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调查,中国具有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
目前,“新型城镇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深化改革的战略选择,也是乡土中国现代化转型的新路径。但我在调研走访中了解到,很多文化学者担心,新型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很可能继续忽略文化保护,可能会对具有文物价值的传统村落造成新的破坏。因而,我在这里有必要呼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这决不是杞人忧天。
一、我国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保护乏力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遗产的稀缺性、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保护乏力,造成传统村落大量破坏、损毁。1.自然性毁损。近年,在现代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无视传统村落的保护,以致许多有文物价值的传统村落被随意毁坏、撂荒、拆除、买卖。2.自主性破坏。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本着统筹城乡发展,整合土地资源的美好初衷,拆旧建新,大力推进“乡村城镇化”,搞大规模的行政村撤并、迁并活动,但因缺乏文化保护意识,缺少发展总体规划,缺少完备的土地政策,导致传统村落不断遭受毁坏、大量消失。3.建设性破坏。新农村建设中求新求洋,“旧村改造”的盲目上马,甚至急功近利追求“政绩”、“形象工程”,导致了对传统村落的建设性破坏。4.旅游性破坏。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将名村文化遗产当做旅游资源违规转让经营权,无原则顺从开发商意愿,过度开发利用,乡土建筑被随意改造和拆毁。
(二)法规不全、制度缺失
1.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没有对传统村落做出保护要求与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定也简单而模糊,不适应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需要。2.行政体制“多头管理”。在我国,村镇的建设规划、自然遗产都归建设部管理,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归文化部非遗司管理,有些业务还归农业部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应该说四部门都该管,但事实上反而是都该管,都不管。3.有关政策存在弊端。如政府制定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政策,是按村镇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比予以补贴,有的村庄为了争取上级经费和完成相关指标,对传统村落过度修整,使之面目全非。4.产权不清带来保护困难。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经过数代传承,有的产权不清,有的产权分散,修与不修,怎么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三)投入不足,资金缺乏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投在城区文化遗产,对传统村落“欠债”较多。近年来,虽然各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专项经费也逐年增多,但对面广量大的传统村落仍是杯水车薪,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应该配套的保护经费难以落实。
(四)人才流失,后继乏人
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早已纷纷改行,熟知乡土建筑的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专业技能的工匠,已是后继无人,而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极少,严重制约了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的正常开展。
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一是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设置“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课”,以提高各级官员的文保意识和文化自觉。三是新闻媒体应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舆论宣传及监督曝光。
(二)普查调研,建立名录
一是全面开展普查调研工作。地方政府应对辖区内传统村落进行全面普查,对传统村落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宗庙、古树、古墓、古桥、古塔及历史名人、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和自然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尽可能全面掌握本区域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历史和生存状态。二是建立和公布传统村落名录。应尽快联合组建多学科专家队伍,深入传统村落实地调研,系统清理传统村落遗产,做好价值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村落进行甄别、分类、评级,分类建立名录档案,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三)制定规划,统筹发展
一是尽快制定保护规划。要按照高标准、高起点、有特色、规范化的要求,科学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二是严格落实规划要求。要严格限制核心保护区的改建、扩建、室外装修;建设控制区要严格限定改造区域,严格保存传统村落原有的肌理,严格限定拆迁范围,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等。三是应将保护规划纳入“新型城镇化”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应与当地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进门结合,完美配套。
(四)完善法规,规范管理
一是尽快出台保护法规。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条例》,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方针、原则、措施。二是完善管理体制,重点抢救发掘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保护数据库,跟踪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政府为主、企业为辅、社会参与”的传统村落保护新机制。三是创新制度安排,创设“传统村落称号”制度、“称号浮动制和濒危撤牌制”、“年度评估制和成效测算制”等制度,实行动态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实行“旅游开发项目公示、听证制度”。
(五)加大投入,多方融资
一是加大投入力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地方财政应将传统村镇出让土地所得的留成返还传统村镇用作保护,市级财政也可以考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传统村镇保护利用发展基金。二是应采取多层次、多种方式筹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牵头,鼓励、吸纳社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民间集资、使用人出资等多种资本;政府奖励制度:对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的优秀项目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税收返还保护经费: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应适当返还为保护经费。
(六)理清产权,多元保护
一是“村民自保、私保公助”。鼓励扶助村民在文物部门指导下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但村民在乡土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是“产权转移、公保私用”。产权人无能力承担修缮经费时,可将“产权转移村集体”或由政府“收购产权”,垫资修缮乡土建筑,产权人享有看管居住权,以后村民有能力可以回购产权。三是鼓励社会公众“认领、认养、认保”和租用、购买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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