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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委员: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促进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的提案

  案由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它的最大好处是灵活用工和促进就业。但是,近些年来,这一用工模式被滥用,严重突破了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致出现了在许多用人单位里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超过了正式工(合同工),成为了企业用工主体。

  而相比劳务派遣模式被滥用,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逃避雇主责任,侵犯员工合法劳动权益,如同工不同酬(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福利奖金等与正式员工差距较大),更有甚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让员工超时加班,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阻碍了劳动市场有序发展。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问题,国家许多部门、相关机构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2012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并最终提出了“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而全国人大也给予了积极响应,并在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限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避免劳务派遣模式被滥用,必然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同时,对维护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也会起到积极的影响。但是,需要认识到的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前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并不只是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不完善所致。事实上,包括“同工不同酬”、“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超时加班”在内的这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都有着明显的冲突。只是,这些法律或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事实上,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尽管是用人但不雇人,可以规避掉一些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雇主的劳务派遣机构,也同样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的约束,也需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与员工签署用工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让员工超时加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避掉的雇主责任,只是转移到了劳务派遣机构身上,并没有凭空消失。因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与是否是“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由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未能有效进行,以及缺乏强有力的可代表劳务派遣工利益的组织(如工会)与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进行博弈。这充分说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执行环节上,存在着盲点。

  此次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抑制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的过度使用是极为重要也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必须要看到的是,作为一种用工模式,其本身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还是,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如同工同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超时加班)都应当得到保护,等等。否则,即使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被取缔,也有可能会出现其它的用工模式。事实上,真正扰乱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的,并不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而是劳务派遣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因此,不能把促进当前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新修订的、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上。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强化执行环节,加大劳动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工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积极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水平;要强化工会职能,完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机制;同时也要倡导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主动维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本案建议

  1、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强化执行环节,加大劳动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工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在劳动立法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不是无法可依,更多的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力。为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执行力度,高度重视对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动态监察,特别是对招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重点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改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尊重和关怀劳务派遣工,对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遵守法律。需要提及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竭力避免“为了发展经济或GDP的增长”而“忽视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阻扰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的权利”。

  2、积极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水平。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的集体协商制度,也应在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中推广。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和行业,应当制定针对劳务派遣工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确定涉及劳务派遣工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培训及保险福利等具体权益,职工协商代表应有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表达劳务派遣工的诉求。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成功经验。

  3、要强化工会职能,完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机制。首先,应要求企业选择有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倒逼劳务派遣机构成立工会、履行权益维护等责任和义务;对于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成立工会的,要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其次,工会要适应新形势,在劳务派遣工中扩大对工会的宣传,创新劳务派遣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增强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此外,各级工会要探索建立适合劳务派遣工特点的工会工作机制和维权机制,通过开展覆盖劳务派遣工的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和工资分配等权益,加大对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使工会组织成为他们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渠道。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也要努力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监督执行力,而工会也要履行自己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敢于替工人说话,要形成一种工人信任工会、依靠工会,工会是保护工人权益的坚强后盾的社会氛围。普遍拥有强有力的、最大限度为劳动者谋利的、能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发展。

  4、要倡导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主动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犯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恶意逃避雇主责任所造成的。这在另一个方面,也充分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意识及对社会责任的担当。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最关键的还是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及社会责任担当。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其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为此,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鼓励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遵守并履行劳务派遣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普遍具有强烈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并能自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就不会出现,劳动力市场也必然会得到有序发展。

  建议报送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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