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
——2014“两会议政”
按照党的十八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固然在某些领域还存着教育无法可依的现象,但比无法可依更严重的是教育战线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战线存在的各种乱像,从根本上都源于“有法不依”。
一、充分认识教育战线“有法不依”的严重危害
“有法不依”无法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教育在经济社会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说到底,就是要像邓小平当年讲的,把教育作为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其根本措施,就是加大教育投入,用强大的财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此,《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对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而有些地方,却长期达不到国家对教育投入的法定要求,无法满足教育优先发展的需要。
“有法不依”导致教育战线偏离了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许多地方将这些国家法律要求置于脑后,满眼都是代表极端功利主义的考试分分数和升学率。
“有法不依”导致教育战线恶性竞争文化盛行。“有法不依”带来的一个严重恶果就是,教育界为了追求自己的考试和升学功利,已经丧失了底线思维,只要能获得高分、获得自己需要的高升学率,什么花钱抢生源、买证书,甚至搞各种虚假的宣传,可谓不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恶性竞争文化在教育界的漫延就不足为奇了。
“有法不依”无法培育奉公守法的公民。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培育奉公守法的公民,是当代教育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可是,“有法不依”已经破坏了中小学教育法治教育的基本环境。
“有法不依”无法培育学生的诚信人格。“有法不依”带来的另一个恶果就是,一方面,学校教育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尊重法纪;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本身又经常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格分裂教育的典型示范,又何谈培养学生的诚信人格?
二、不严格执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
什么是官僚主义?《辞海》对官僚主义所下的定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如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等。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映。”
当前,各地之所以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直接相关。毛泽东在论述官僚主义的各种表现时,曾经谈到,“遇事推诿,怕负责任;承担任务,讨价还价;办事拖拉,长期不决;麻木不仁,失掉警惕。这是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我认为,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不进行追究责任,是教育行政部门官僚主义作风的一种典型表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有几种态度:一是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执法权,更没有教育执法队伍,面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自己无能为力。二是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教育人事处分权,无法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结果,面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要么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责成基层部门甚至学校自己处理,只能走走过场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就失去了基本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制约,其结果,在教育违法违规成本几乎为零,而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又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自己的功利需求的情况下,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大行其道,甚至泛滥成灾也就成为必然。
三、依法治教是提高现代教育治理能力的突破口
什么是依法治教?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普及教育法律法规,让教育法律法规成为全社会教育行为的基本准则。不能不承认,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还非常薄弱,许多人并不认为自己的教育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教育违法违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党政官员的头脑中,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这个弦绷得并不紧,甚至有时根本就无视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三是严格执法,对违背和破坏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不能不承认,在我国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中,教育法律法规是最薄弱的,甚至整体上仍然处于缺位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的教育法治水平是非常低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与我国的教育立法与执法体制有关。许多行业都有自己的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而唯独教育行业至今没有明确的教育执法体系,更谈不上健全的教育执法队伍,而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又不明确,必然导致教育执法体制和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从整体上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与我国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业人事管理方面,没有人事管理权。这种管事的人不管人,管人的人不管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我国教育管理效能特别低下。
要真正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国的教育行政效能,必须尽快提高我国教育法治水平,把“依法治教”作为各级政府管理教育的主要方式。在这里,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强化教育执法,用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节、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事,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任何人都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凡是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为此,一方面,必须改革我国教育执法体制,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执法主体的地位。另一方面,改革我国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赋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授予和管理权,以此来提高我国教育人事管理效能。
4、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教育战线要把依法治理教育事业作为建设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突破口,要持续开展教育违法治理专项行动,着重清理整顿以下教育违法违规行为:
1、违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不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财政性教育经费违背《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和国家的相应规定。
3、教师工资待遇违背《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不能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要求。
4、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关于“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的要求,对教育局、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依据升学率评价地方、学校和教师工作的行为。
5、违背《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
6、违背《未成年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素质教育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能保障学生的睡眠时间。
7、违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
8、违背国家课程方案,不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9、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破坏国家学制。
10、随意让教师加班加点,剥夺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地方政府教育法治水平评估制度
一个国家的教育法治水平,不仅影响着国家教育宗旨的贯彻与实施,更直接影响着未来公民的教育法治素养,并从根本上影响着法治国家的建设水平。完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教育法治水平,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素养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提高我国教育法治水平,既是保障我国教育回归基本秩序的需要,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要通过建立地方政府教育法治水平评估制度,监督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水平,促进我国教育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