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鸣建议制定《医疗安全法》
两会前夕,医疗界却发生了一系列暴力伤医事件,齐齐哈尔耳鼻喉科医生竟被殴打致死,浙江继去年极其恶劣的温岭事件后,又发生浙医二院怀孕护士被暴打事件……作为浙江卫生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一院肾内科主任王鸣表示,他今年提的一个议案就是关于减少暴力袭医事态、提升医患和谐的一些建议。
王鸣说,“作为医生出身的人大代表,这个时候,我必须站出来,为改善糟糕的医患关系做些努力,不能让事态再恶化下去。”
在王鸣提交的减少暴力袭医的议案中,除了建议堵暴惩暴、加强医院内公共区域治安管理之外,还建议由中央或省级人大审批颁发《医疗安全法》。
王鸣表示,“医疗安全法”类似于《婚姻法》,医患关系中,因患者人身是医者行为的受体和对象,这如同男女婚姻关系一样有选择和配合过程,涉及患者人身权关系。而且医者、各公务人员在其职务工作以外,其实都是潜在的求医患者,都有可能将“人身”交给医者进行搜身检查、处方施药和利器侵袭性手术。凡涉及“人身”权益的,都不能适用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立法范围。因此,涉及求医者人身权益的法律法规必须独立,将《医疗安全法》纳入中央或省级人大的立法计划,及早颁发。
建议取消“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责任”
王鸣表示,建议《医疗安全法》中,应该用“医疗失范责任”取代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责任”的表述。
一直以来为使追究医方责任有法律依据,立法者未加思索地以“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命名医方责任依据,患者完全有理由依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来认为--只要患者有新增损害,医疗机构就有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责任。这是立法者对患者的暗示或误导。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之外的行业,只要按事先制订的常规规范办事,必无新增人身残疾或死亡类损害,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等等,只要有损害就可以直称“**事故”。
事实上,医疗行业不一样,医院里就是接纳和产生残疾和死亡的场所。医疗机构职务人即使遵守了医疗常规、规范,也难以避免新增残疾或死亡。因为医疗过程本非无害行为,只不过利大于害时对求医者有利。因此,只要医疗职务人的行为有医疗常规规范依据,即使患者新增残疾或死亡后果,医疗职务人也没有责任。反之,医疗行为没有医疗规范常规类依据甚至违反它们,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疗失范”才是医方有责任的本质属性。
因此,王鸣建议对于医疗责任的追究,应当弃“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责任之词而取“医疗失范责任”之语。
病历的法律证据属性应校正
王鸣在议案中提出,应对病例在法律诉讼中的“书证”理解进行正本清源。文书类“病历”证据,当前被广泛地不容否定地定性为“书证”,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若认真追究就不难发现:文书类“病历”证据,其实只是“医疗过程报道”性证据,应当归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类证据,其证明力远远低于“书证”甚至没有证明力。
若对此正本清源,不仅可以减轻患者因担心病历造假而弃法取暴,还可大大减轻医者写病历记录的负担。因为“报道”、“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可以修改、应当修改纠错的,因为还有医疗过程中的其他许多证据佐证病情状态与医疗行为状态等事实。
患者取暴力而弃法力,有时起因于担忧“病历”造假。
应补患者医疗监督常识
此外,王鸣还在议案中提出“政府资金补医者不如补患者;补患者金钱不如补患者医疗监督常识。”
医患双方谁也不愿意发生患者新增损害。而“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其实隐含了“常规医疗行为无害”这个前提。这也是患者医疗后果不良时就认为医方有责任的法律原因。
事实上,使用处方药、使用锐利器械都是对他人身体健康及其完整性的损害。常规医疗行为不是无害而是权衡了行为利弊之后的选择--两害(病情之害、医疗之害)相侵取其利。所以,无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许可者,不得对他人使用处方药,不得使用锐利器械(如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否则必有侵权损害、甚至刑事责任。
医者虽有避免医疗害大利小的意识,但其每时每刻都有数个病患要管理,有许多经济任务和检查、升职等社会任务要完成,难免对某一病人的管理有疏漏和马虎。与此相反,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只须考虑自己个人的病情是否得到常规照料,有充足的条件和动力监督医疗过程是否按常规进行。
从法律规定的视角看,诊疗行为有三个层级:常规诊疗、特殊诊疗、实验性诊疗。各层级诊疗需要对应的医疗资质、审批与实施程序。这三个层级的诊疗程序性规则,现代人很容易学会。因为,现代求医者,不但有足够的文化水平,尤其在健康照料的知识方面能与时俱进。我们的立法者不应忽视这一最最重要的人力因素,要充分发挥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使之在医疗过程中及时提醒工作太忙的医务人员避免疏漏和大意。
由医疗机构决定某患者医保资金开支的多少,是通行的做法。因此,应当立法要求医疗机构用制度保障患者获得医疗过程中实时进行医疗安全监督的知识和方法。
最后,王鸣在议案中疾呼,“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隐含的“常规医疗行为无害”这个前提是假的,立法界无暇细究而使之成为法律名词,有可能引燃了暴力袭医之火,既害了患者更害了医院,应当加以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