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破除学校体育教育“圈养”尴尬
近几年世界男性平均身高排名中,韩国排第18位,平均身高1.74米;日本第29位,平均身高1.707米;中国男性排名第32位,1.697米。7岁到17岁的中国男孩平均身高比日本同龄男孩矮2.54厘米。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正宪3月6日列举上述数据并呼吁,尽快建立针对校园学生意外伤害的安全保护法规,激发学校让孩子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确保学生增强体质。(3月7日 中国新闻网)
吴正宪的提案道出了中小学体育教育的困惑:一方面,不少家长片面认为运动锻炼容易造成运动伤害,还不如不锻炼更安全些;考上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才是孩子最重要的目标,体育锻炼可以忽略。另一方面,学校为了减少麻烦避免责任,索性砍掉了单杠、双杠、跳箱之类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更有甚者,一些学校还规定,即使课间,孩子们也不能到处乱跑乱跳,只能规规矩矩地坐着或是走着。不难想像,这种"圈养"式的体育教育,孩子们的锻炼时间将会严重不足,体质也会不断下降,而这,无疑与"增强学生体质"的教育初衷背道而驰。
实际上,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与学校体育活动密切相关两种情况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不过,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已经形成了校方必须为学生参加任何学校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负责的观念。近些年来,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纠纷有增无减。无论学校有无过错,一旦学生在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往往都面临着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索赔。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是教育部的规章,其法律层级很低,虽然对法院在判决学校体育伤害纠纷案件时起到了一定引导作用,但在社会层面,其影响依然有限。
反观国外,日本、美国等体育法规较为完善的国家,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件后,以学校有过错作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依据。同时,为避免学校和体育教师因惧怕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风险而不组织体育活动,又将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有责任赔偿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体现。
因此,加大立法进度,从法律层面划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显得迫在眉睫。要以教育法、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构建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学校体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学校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做好学校体育法制工作的立法、执法、监督与救济、普及工作,以此完全消除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