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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女童:性侵教育必须加强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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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尝试购买专业服务

儿童受到性侵时遇到最尴尬的局面是,一是不知道找谁帮忙,二是即使找到人后也不知道该怎么帮忙。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说明,强化了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但朱征夫非常担忧,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任一环节中,难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别是在取证侦查阶段。朱征夫说:“本来性侵对儿童的精神伤害很大,会留下常年阴影。由于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受害儿童的精神赔偿要求也常常得不到法院支持。”

童小军赞同朱征夫的看法。她认为,不管是社工、警察还是法官,在处理女童性侵事件前,一律都需要上岗培训,然后由专门机构颁发证书。警察如何询问受害儿童?如何在取证过程中保护他们的隐私?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细节。因此,保护女童不受性侵干扰非常棘手,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处理不当,受害儿童反复受到伤害也是极有可能的,所谓的“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就会落空。

童小军说,当法律不能足够保护受害者时,应该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例如儿童保护工作者。目前,国内多所高校已经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但此类专业根本不为人所知,发展也非常缓慢。就现状而言,从业者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和技能,难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社工。

童小军指出,儿童受到性侵时遇到最尴尬的局面,一是不知道找谁帮忙,二是即使找到人后也不知道该怎么帮忙。所以,成熟的社工应该是可以根据儿童行为、监护人行为以及家庭、学校生态环境来判断儿童在家是否安全,在学校是否安全,如果儿童受到威胁,通过何种方式来提供帮助,以保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社工不能光靠社会组织、社团来支撑,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加大人员、资金等资源投入,积极进行儿童保护社工的建设。”童小军强调。

曹义孙建议,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从事社工方面的研究。同时,也要加大对性侵儿童罪犯的惩罚力度,使具有实施性侵犯倾向的人们不能、不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据记者了解,芬兰儿童保护社工就隶属于地方行政部门。其《儿童福利法》规定,所有在社会卫生保障、教育、学生服务、青年服务、警察、刑事制裁、消防、应急中心等系统供职的人,只要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儿童需要帮助,或者成长环境险恶,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社会服务部门报告。

这就意味着芬兰儿童遇到性侵时,有着广泛的求援途径。同时,芬兰法律还强调,如果家长因故不能提供恰当的照顾并危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时,社工可以介入,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家长“远离”孩子。

作者:     责任编辑: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