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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共议“高速应急通道被占”问题

发布时间:2015-03-0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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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两会还未开始,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就早早地来到了首都北京。3月3日上午,记者在驻地北京国际饭店采访了这位赫赫有名的律师。

  “我今年准备了包括《关于整治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被占用现象的建议》等10个提案。”一见面,施杰便向向记者说起提案情况。

  说起应急通道被占用的问题,施杰颇为担忧,“我经常看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如果再不加以重视,后果将很严重”。

  施杰指出,应急通道是专门供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救助突发性伤病员和救险等紧急情况下,为使执行紧急公务的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车辆及民警、救治人员能够快速到达事发地点而设置的专用通道,任何社会车辆禁止违规驶入或在车道内停留。“然而这样的一条“生命通道”却常常被堵塞,最终酿成一桩桩悲剧。”施杰说。

  在施杰看来,违规占用应急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某些驾驶员一遇到前方堵车或者行车缓慢,就立即将车辆驶入应急通道以便超车;二是在连续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产生疲劳后为了休息就将车辆随意停在应急通道内;三是某些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养护作业时,存在违规占用车道施工的现象。

  应急通道被占用后,会致使救援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疏导、抢救伤员,甚至造成伤员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如此,占用应急通道往往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使按照交规排队等候者因心里不平衡而产生效仿的举动,这样一来便加剧了道路拥堵的程度,极易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师杰指出。

  针对文明行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在第3条、第22条、第37条、第45条、第56条都作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2013最新交通违规扣分标准细则》(以下简称《交规细则》)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罚款200记6分;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罚200记6分;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罚款200元。”

  由此来看,我国在整治“应急通道”被占用问题上,并不缺少法律规定,但为何总有大量违规占用应急通道的现象发生?

  “我觉得纵然有处罚力度不够的声音,但更主要的还是执法不力的问题,特别是在执行层面,由于监管密度不够,致使很多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拥堵或者其他情形就会毫不犹豫地驶入(停在)应急车道内。”施杰认为。

  对此,施杰建议要发动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给违规者施加压力。“大量违规占用应急通道的驾驶人直接“受益”于高速公路上的监管漏洞,他们大都抱有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从巡逻人员、硬件配置等方面入手,根据辖区道路特点,结合违法占道行为发生时间、路段的规律,通过定点勤务与巡逻勤务相结合,逐步扫除管理盲区。”

  针对高速公路交通有路线长、车辆多、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等特点,施杰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一个面向公众的平台以及畅通的举报渠道,同时结合奖惩机制进一步刺激公众监督的积极性。“譬如建立公众微信账号、微博平台以便收集公众提供的照片、录像等证据,一经核实便纳入交管系统,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当然,若发生虚报谎报情形也会加以惩处。”施杰说,让公众成为“移动的电子眼”,实现监管无缝对接非常关键。

  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加强对高速公路上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的监管力度,还能让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自觉形成遵守交规的驾驶习惯。

  “应综合考虑时下人均收入、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因违规占用应急通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提高罚款额度,以此加大对违规驾驶者的震慑力与约束力。”施杰建议,实行“责任形式多元化”,即在现有财产罚基础上增加诸如“拘留”的人身罚等方式,以及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引入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一些驾驶员对“应急车道”存在概念模糊等问题,施杰建议加强对“不能违规占用应急通道”的宣传力度,譬如通过收费站工作人员随票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在醒目位置设立具有特色的宣传标语、标牌,通过各大媒体介绍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通道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

作者: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