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
导语:针对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力的被忽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提出建议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
休庭1天后,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3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院继续开庭审理。此前的2月27-28日,周文斌独自在法庭上自辩了两天。
这名被控受贿、挪用公款的南昌大学原校长,自庭审以来,开创了一项又一项传奇性的自辩纪录:他要求和落马高官刘铁男、明星房祖名“同等待遇”着便装受审,并自行脱掉囚服“黄马甲”。这位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的自辩”,与当下被告人自行辩护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有关。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口号被沿袭多年,但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1996年)之后,已被悄然弃用。可见,任何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故而坦白应当从宽,但抗拒不能从严。
针对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力的被忽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提出建议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
事实上,一些警官、检察官甚至法官见不得被告人强有力的自辩,实是“有罪推定”的旧思维在作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等于就是罪犯,他没有义务去“配合”控诉方来证明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落实,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施杰律师介绍,这些规定源于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任何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其都并非罪犯;因此,在开庭审判过程中,不应受到像罪犯一样的对待。
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从“公检法”到“控辩审”的转型,迫切需要凸显的正是“辩护”职能。
在施杰律师看来,人权保障在刑事审判中除了去除上述标识性外观外,其核心的内容还更应进一步体现在被告人本身辩护权的保障上,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除依法获得律师辩护外,其自身的辩护也是其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规定除了禁止戴戒具、穿黄马甲、剃光头等外,对庭审中被告席如何设置及如何从被告席的设置上保障其充分行使自行辩护权等并无规定。被告人坐于囚笼内参加庭审,无法正常获取纸、笔记下公诉人的控诉意见以备自行辩护,这些情况极为普遍,现有的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
法治不仅应有相应的外观体现,也应有细节性的措施保障,施杰律师提出,应在立法层面将如何在刑事审判活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进行进一步规定,并建立统一的庭审规范。具体而言,应确立以下规定:
一、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应当为被告人设置有一定自由度的桌、椅。
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经被告人申请,应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及饮用水。
三、对于庭审场地的设置,审判区域内公诉席、辩护席和被告席的地面水平高度应一致,不得将被告人所处区域地面水平高度设置为低于辩护席和公诉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