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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恶者担其责促进公民意识的整体提高

发布时间:2015-03-0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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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2日《西安晚报》报道的一则小区内高处钢珠球毁物伤人事件,联系到自己曾经列举的花盆高处坠落伤人案例,全国政协委员岳崇认为,这样的小事故折射出一个大问题——安全意识的缺失,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缺失。并进一步指出“天天讲安全,到底如何才能真正领会到安全的真正内涵,让老百姓发自内心的去时刻注意、时刻警醒,这才是当前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详见3月4日《中国安全生产网》)

  粗略浏览西安钢珠毁物伤人事件的报道,不难发现这一事件与花盆高处坠落伤人的案例实际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后者可能是一种完全的疏忽大意,是责任者意识上的缺陷和以及行为上的疏于管理所导致的出乎其本意的不利后果,责任者本人主观上往往并无放任、故意以及希望其发生的初衷。反观钢珠毁物伤人事件,在已造成一辆小车挡风玻璃损坏,且车主已经发生警告,居民开始寻找肇事者的情形下,仍然出现钢珠下落,又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后果,肇事者的动机及其行为性质非常令人生疑。

  撇开动机和行为性质另当别论,这一事件正如岳崇委员所指出一样,其所映出的人的安全意识、法律文化缺失实在令人堪忧,只不过解决或说弥补这种缺失远非纯粹的教育所能胜任!一天前,笔者在《让更多人经历“死里逃生”式的安全教育》一文中,提倡通过体验互动式安全教育启发和促进人的安全意识提高。这种启发和促进能否真正有效,一个首要的假设条件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发生无主观上的故意或放任,甚至于其主观上还有希望不发生危害后果的良好愿望。很显然,如果离开这一首要假设条件,行为人本身存在制造某种不良后果的主观故意甚至是恶性,再好的教育也只能是对牛弹琴。

  问题是安全意识、法律文化的提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水准,以及其行为表现都会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文化。这就需要我们的安全教育无分对象、不论心态。这种情形下,回答好岳崇委员提出的问题,除了常规式的正面引导教育与反面的警示教育必须有机相衔接外,及时严厉地追究肇事者尤其是主观上存在恶性肇事者的责任就显得特别关键!就是说,无论是谁,一旦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了事故发生,造成了危害后果,就应当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这不仅仅事关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对肇事者、责任者最为深刻的切肤式安全教育,更可以在更大空间领域内形成应有导向,促进更多人安全意识的提高,促进全社会法律文化的弥补。

作者: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