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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天锡:征收农房应单独立法

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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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全国政协委员、九江市副市长卢天锡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三块地入市过程中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予以规范,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房是农民的重要资产。

   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他谈论到“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审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在改革中,要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九江市副市长卢天锡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三块地入市过程中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予以规范,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房是农民的重要资产。

  经济观察网:你为什么觉得农房征收应该单独立法,目前的土地改革趋势是房地合一,这有点倒退?

  卢天锡:你说的是顶层制度设计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我说的是目前农村的现实具体解决方案,这是两个比较紧密但不统一的问题,因为我在基层工作,所以我能理解多数农民他们最值钱的就是他们的房子,所以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农民的房屋。

  经济观察网:对。但我们知道我国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无《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真正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过于复杂和特殊。

  卢天锡:是的。所以《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工作的流程和具体作法, 土地征收履行的是“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但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有很强的私有财产属性,对程序的公平、公正有着更为严格和严谨的要求,但目前我们的土地征收并不能完全体现房屋的私有财产属性,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经济观察网:主要问题是土地没有确权造成的,土地不是你的,所以你在不属于你的地方建设的房屋,自然不会作为完全私有产权对待。

  卢天锡:所以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非常正确的。你只有确权了,你才能赋能。我刚才说了这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的现实中,我们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由于缺乏相对统一和明确的政策法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各地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地方规定的补偿标准很低,甚至做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以压低补偿价格。加上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性质的差别,造成了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项目甚至同一项目、同一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都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另外,大多数地方在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时,没有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特别是没有统筹考虑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如家庭人口、宅基地问题、利用自有房屋出租或生产经营等各种情况,而仅简单以结构成新区分搞“大一统”、“一刀切”,严重侵害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

  经济观察网:你的意思就是说为了解决现阶段农民的利益,必须在这个阶段单独出台征收房屋的法律条文。

  卢天锡:是的。我们国家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农民的任何利益,哪怕只有一点点利益,我们都要争取。就像你说的,新土改正在试点,但这个试点过程中,我们也不能放弃农民的利益,哪怕就是有钱人眼中几块砖的利益。

  经济观察网:我觉得有些难,农村房屋不像城市房屋,你什么时候买房,什么时候建房,有明确的期限,有些农村老房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建的?

  卢天锡:农民的利益再困难也要解决。首先,我们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专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对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的确定、征收主体、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程序、司法救济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规范指导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其次,统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房屋征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承担。为避免资源浪费,切实提高效率,建议实行机构整合,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合并,直属于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统一负责本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有效推进征收工作开展。

  再次,科学合理进行房屋认定。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数上,一方面依法依规,对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明确不予补偿。另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尽力查明房屋建造年代、实际用途等,综合予以考虑,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统筹考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对象的家庭人口、宅基地、利用自建房屋租赁或生产经营等各种因素,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其合理的安置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模式予以补偿安置;对城市规划区以外,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宅基地重置自建房屋相结合的模式予以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多、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允许其宅基地分户安置;对利用自有房屋进行租赁或生产经营的,在补偿安置时,对其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等问题要充分考虑,进行科学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总之,不能使被征收对象因房屋征收造成居住条件变差、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凤玲 郑淯心     责任编辑:赵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