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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立法应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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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年来,冤案不断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发人们对冤案何以发生的追问。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教授曾指出,中国95%以上冤案缘自刑讯逼供。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在提案中建议,从立法层面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度,是防止刑讯逼供或诱供的关键办法之一。施杰呼吁,应将全程同步视为证据并允许辩护人复制,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时,应以同步录音录像载明的内容为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刑事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是这一条款对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性质并不明确。而在2014年最高检察院出台的规定中,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由于法律上对全程录音录像的定性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常以内部工作记录为由,拒绝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给辩护律师。即便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查看录音录像往往也很艰难。

  施杰指出,录音录像比讯问笔录更能完整客观地反应当时的情况,录音录像不仅是证据材料,还可以说明讯问中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诱供行为。“我们多次遇到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有差异的情况,有时候差异还挺大的。被告人经常会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摄像已关闭,被打服后才开始讯问和摄像。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也就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

  施杰还建议,在法庭审理时,如需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有义务出示看守所的提讯监控录像,看守所监控录像中应包括在押人员被提出讯问至押回监舍的全过程。

作者:探针 沈洪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