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开展
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取消居住证收费。”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习近平总书记把改革与法治比做“鸟之双翼,车之双轮”,这种比喻体现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特点,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户籍制度改革是中国最重要的体制改革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郑晖坦言,户籍制度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开展。
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目前,我国除195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外,尚无统一的户籍立法,该条例是我国迄今唯一一部生效的户口专门法律。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大学教授冯守华认为,该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不能为户籍改革提供全局的、系统的、科学的法律支持。应尽快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并出台户籍法,这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也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外集团副董事长孔庆平觉得,中国户籍制度应该从上而下推动改革。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已经过时,如果不从法律改起,地方政府容易从自身想法和利益出发,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徘徊,不知道方向。不按照依法治国思路推进,户籍改革很难有大的推进。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杭州市政协副主席赵光育提出,考虑到短期内出台户籍法的难度较大,应该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当地具体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地方层面解决现存的突出问题,同时积累立法经验,待到将来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统一的户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