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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开展

发布时间:2015-03-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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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平等

  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是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的突破口,实现城乡居民在法律制度上的形式平等,会为将来经济高度发达、物质资料高度丰富条件下实现城乡居民的实质平等奠定基础。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院长杜惠平公开表示:“户籍制度改革应该将重点放到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各种不平等的公共服务上面来。”他认为,现有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福利差距,而改革的核心就是逐渐消除这一差距,使得人人享有统一的“国民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甘肃省委主委尚勋武认为,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平等帮助的权利,但是城乡一体化的物质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同样是公民,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获得的赔偿却是不同的。比如在赔偿基数上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城乡有别。要消除城乡户籍差别,应建立公民权利完全平等的一元户籍制度,消除现行户籍制度的附属职能,剥离户籍与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联系,将户籍制度的职能恢复到其原本的职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不管是特大城市的落户问题,还是城乡消除差别问题,抑或是农民进城问题,所有这些户籍问题的根本,还是附加于户籍之上的具体权利,比如教育、就医、购房等。因此,必须在加强户籍改革的同时,对各地政府已经存在的户籍政策筛查一次,对其中违反宪法的依法废止。

作者:窦玉梅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