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开展
发布时间:2015-03-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土地确权以保障农民权益
2011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等。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农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主要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沧州市文联副主席何香久指出,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势必有大量的农民融入城市并安家置业,但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让广大农民在户籍改革过程中,难以将农村土地加以良好的处置,其落户城镇的成本很有可能会高于失去土地的成本,这样将会严重制约和影响户籍制度的改革,也难以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应先解决好农民土地权益问题,通过立法、地方性法规等推动土地确权、土地收益保障等工作,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利,使农民在转换户籍后心里有底,心态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认为,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一套新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尤其在农业人口转移过程中,应当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得以有效运转,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大学教授戴晓凤指出,要防止一些城市居民无度落户农村以抢夺农村资源的反向不公平现象。因此,在统一户籍制度之际,国家还须出台政策,严格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对外来人口迁徙的集体审核和同意权。
作者:窦玉梅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