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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谈首修立法法:“收放”之间推进法治进步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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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这是它颁布施行15年后的首次修改。

  这次修改有哪些亮点?与百姓生活有什么关系?还有哪些提升的空间?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请他们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为什么要立法?让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立法法作为管立法的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谢勇说,立法法规范宪法如何派生其他法律,因此属于程序法。

  谢勇介绍,立法法主要管3件事:立法主体,即谁有权立法;立法权限,立法主体的权力边界;如何立法,即立法不能任性,得按照规矩立法。

  时隔15年后为什么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谢勇说,首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这项任务。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修改和完善立法法,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如期形成,成绩显著,但有些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谢勇说:“比如民主立法还有提升空间;地方立法权限与中央立法权限划分不是很清晰;还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立法粗糙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如何减少“良性违法”? 地方立法权扩容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出现了所谓的“良性违法,甚至良性违宪。”谢勇说,在改革初期大家可以理解,但随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各方面制度不断健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存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制度的稳定性。

  “以前多数地方没有立法权,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乡规民约。立法的滞后性束缚了地方的改革创新。”谢勇说,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细化地方社会经济管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同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比如需要先行先试的,可以先行先试。立法法修改,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两个轮子同步驱动提供了机制制度保障。

  据统计,设区的市全国有200多个。而国务院批准拥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主要是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仅几十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按照这一要求,这次修法将立法权扩容到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为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空间,同时让地方工作更加适应地方特色,扩展了空间。”谢勇说。

作者:李国平     责任编辑:赵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