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四川日报
目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条款简单,一些重大法律事项并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争议和问题,应在立法层面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常会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摄像已关闭,被打服后才开始讯问和摄像;有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发现被告人口述的说法与笔录记载不一致,提出查阅和拷贝相关同步录音录像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则以不是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拷贝等。建议在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在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看守所的提讯监控录像一并提取;在法庭审理时,如需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应一并将看守所监控录像共同出示;看守所监控录像中应包括在押人员被提出讯问至押回监舍的全过程。
作者: 责任编辑:戴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