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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领导批示“依法办”难免带来揣度和猜疑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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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依法办理!某某某。”过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领导在案卷上批示这样的字眼会偶尔出现。“可一个表面上看来很普通的‘依法办’的批示,难免带来揣度和猜疑。”谢勇坦言,对司法的干预,目前还是存在的。不同地方、不同检察院法院,干预程度、干预方式可能不一样。

  为此,他建议,应该明文规定,“领导干部不要以个人名义往两院转案子。”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堵塞利用检察权寻租空间、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最高法和最高检3月12日发布的工作报告直指某些“以权压法”的病灶,为有效遏制司法干预进一步加高加固“防火墙”。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典型司法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哪些体制性的樊篱还在纵容权力介入司法?湖南如何斩除司法干预之手、把权力关进笼子?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有话说。

  措施:领导批示将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谢勇总结,对司法的干预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法院之外的干预,一是法院之内的干预。

  法院之外对司法干预的典型情况,除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谢勇认为,还应该加上一个“权力案”。

  曾担任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谢勇说,虽然,实事求是地讲,党政机关直接用权力干预司法案件的事情,在湖南并不多见,但这种干预一旦发生以后,社会影响是很坏的。

  近来,中央司改办、最高法最高检就如何防止权力对司法案件的干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最高法明确,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将来不仅要入卷,而且要入正卷。谢勇解释,所谓“入正卷”就是说要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过去这样的案件都是放在副卷里面的,”他说,“现在要求公开,这是最好的监督。中央司改办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以后这样的批示都要记录、跟踪、追责。”

  关于湖南对上述规定的执行,谢勇透露,“现在正在酝酿落地措施”。

  建议:治本之策是加强司法队伍本身素质建设

  在谢勇看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尽量减少、直到最后禁止领导干部就司法个案的问题,向司法机关转送批示。

  “按现在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流程,领导干部还可以直接往司法机关批转案子。”他介绍说。

  “这个口子不该留!”他强烈建议。

  “就我过去所了解的,领导干部往司法机关批转案子,很少会说这个案子要如何办,都是批的‘依法办’。”他说。

  可一个表面上看来很普通的“依法办”的批示,实践难免带来诸多揣度和猜疑。

  谢勇举了个例子,领导干部批的这个案子,假如是在甲方卷上批的,到了法院去,如果这个法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的话,他可能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往甲方倾斜了。

  如何堵上这个隐形的“口子”、逐步减少甚至杜绝领导干部就司法个案的处理问题向司法机关转材料?

  谢勇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领导干部不要以个人名义,而是通过信访中心以信访机关的名义往两院转”。

  要杜绝对司法的干预,在中国现实的人情社会中,还有着很大的难度,因为案子是人办的,难免会受金钱、人情、关系等的纠缠。

  “怎么样杜绝上述因素干预,相对来讲,比杜绝权力的影响更难,”谢勇说,“因为它比较分散、更加隐蔽。”

  “打铁还得自身硬”,谢勇认为防止权力以及其他不当因素对司法的干预,治本之策还是要加强队伍本身的素质建设。

  监督: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创新监督方式

  “按照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取向,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要创新监督方式。”谢勇说。总结过去成功的经验,在司法监督方面他认为至少有三条经验可以坚持。

  第一,对人民群众关心的个案,我们不是不管,而是依法来管,要纳入到法制渠道里去。收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后转到信访接待中心,或者告诉当事人直接找司法机关,这是纳入法制渠道。除此之外,人大内司委把信访导入法制渠道还有一种途径,过去没有被重视,那就是怎样去激活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不仅有宪法、法律的授权,更重要的是三个诉讼法都有明确规范,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后必须按诉讼法的规则往下走,而在诉讼法上人大并不是法定的诉讼活动主体。”

  第二,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法检“两官”监督的方式和机制。多年来,在这方面各地人大内司委已有一些探索,比如常德建立“两官”执法档案,解决对“两官”的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进一步坚持和深入下去,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谢勇说,省人大也在着手做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继续加大对“类案”的监督工作力度。所谓“类案监督”,就是要透过一些司法个案中折射出来的现象,对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些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督的力度。

  去年,省人大到监狱调查,发现监狱跟法院达成协议,法院委托监狱代收罚金、没收财产和接收退赔等,这样做已有多年。

  谢勇说,这种工作安排,虽然当初本意是要加大刑事执行工作的力度,但因为与减刑、假释的考察挂钩,久而久之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印象——可以以钱买刑,因为交了罚金的、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可以减刑,反之就难以获得减刑。

  问题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几家。谢勇告诉记者,省人大内司委的同志一家家走访座谈调研,逐步统一思想,最后省政法几家联合发文,调整方法,进一步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这就是一个很好的“类案”监督。

  谢勇说,改革以后,内司委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既不是无事可做,更不是要袖手旁观,而是要加强,要创新,要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规律,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依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切实地担负起人大监督的职责。

作者:梁美兰 周帙恒     责任编辑:赵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