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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成:历史传统与道路选择——英国案例

发布时间:2015-09-17  来源:民进中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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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阐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时,经常会说决不能照搬西方体制。那么为什么不能?我们从中国方面讲得多,外国方面讲得少。其实西方国家也是基于本国国情和传统选择的政治体制,说清楚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不能照搬。今天我们就讲讲英国。英国议会号称“世界议会之母”,我们来看看这个议会“母体”是怎样从英国的历史传统中发展而来的。

  一、英国议会权利的由来与演变

  英国议会制度有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起源于英国封建社会。这个封建社会和我们概念中的封建社会不一样。封建制度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很重要。在中国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英国是封土制。最大的土地占有者是国王,王室拥有土地,但只留一部分作为自领地直接管理,雇佣劳动力耕种,其产出供王室消费。剩下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即伯爵,伯爵拿到土地也不是完全自己经营,也是一部分做自领地,剩下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贵族即男爵,如此层层分封,叫feudalism。最早接触西方制度的东方人——日本人把它译为封建制,我国又从日本把它搬过来用,其实与中国社会的封建制大不相同。

  在封建制下,把土地给出去的叫封君,接受封土的是封臣,互相之间都有权利义务。封臣的义务有三,一是在封君打仗时要自己装备一名骑兵去帮忙;二是在封君长子被册封为骑士时要交钱送礼;三是在封君的女儿出嫁时要送礼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义务。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就是保护封臣安全地使用土地。如果发生纠纷,就由封君召集所有的封臣开会,这个会议也叫封君法庭,有裁断权。封君法庭还有一项任务,就是如果封君在上面三项权利之外提出额外的资金要求,议决封臣是否缴纳。封臣往往利用这个机会要挟封君,抱怨封君对他们保护不够等等,封君如不让步就不给钱,称作“金钱换纠错”。以上说的都是“制度设计”,实际运作相当复杂,多数情况下是武力解决问题,无论封君还是封臣,谁的武力强,谁就可以不讲“理”,但毕竟这种制度是公认的,即所谓“习惯法”。

  封君法庭有不同的层次,国王和伯爵、伯爵和男爵、男爵和骑士分别组成封君法庭,最高层次是国王和伯爵组成的封君法庭。国王的封君法庭为了使全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统一,就以本法庭的判决作为普通法,各个法庭都要参照使用。国王的封君法庭后来发展为议会,所以议会的判决和案例就具有了立法的性质,这就是议会立法权的来源。

  这个过程中英国的封建王权有几个特点:一是国王靠自己过活,主要收入靠自领地,而不是拥有所有财富。二是金钱换纠错,前面已经说过。三是封臣不一定很稳定,对国王不满意时可以投奔其他封君,对国王构成威胁,所以国王要尽量维护好自己的封臣。

  在英国议会的产生过程中,国王的封君法庭还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1265年国王为了征税,不仅招来了封臣,还从每个城市和每个郡各选来两名代表参加,以扩大征税面。二是13世纪中叶有了一个新的名称“parliament”,即今天的议会。这个词语来源于法文“Le Parlement”,本义是讨论辩论,也就是说有了纷争,通过讨论而不是武力来解决问题。三是1314年parliament发生了体制上的变化,把原来的封臣列为上院,把召来的城市和郡的代表列为下院。上院下院分别开会,最后统一形成议会的立法。演变过程中保留了金钱换纠错的传统,“金钱”演变为“批准赋税”,“纠错”变为满足议员的要求,这就是今天预算制和提案制的来源。同时还保留了封君法庭的特点,即议会裁决具有立法性质。这是议会产生的第一个阶段,称之为国王的议会,因为基本上是由国王主持会议。

  议会怎样从国王的议会转变为国家的机构?这个转变发生在16世纪,背景较复杂,如资本主义萌芽、社会变化等,简单来说和当时的信仰危机和宗教改革有关。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权力体系是双重的:世俗方面有国王的权力体系,思想精神方面有基督教权力体系,两者交叉。亨利八世因离婚请求遭到罗马教皇拒绝(因婚姻法归教会法庭管),开始了英国宗教改革,即脱离罗马教皇统治。他意识到靠自己的权威进行宗教改革很难令人信服,便想利用议会的权威,因为议会的上院里还有主教,有教会代表。为此他召开了一次延续七年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结果是英国最高权力,不管宗教还是世俗都属于议会,议会是国王、上院、下院三位一体,这样国王的议会就变成国家的机构。

  17世纪中到19世纪初,议会发展集中于“三位”内部的权力之争,主要发生在国王和下院之间。核心是对议会的主导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国王还是下院?最终以下院的胜利告终。期间发生了几件大事,包括资产阶级革命,到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正式确立议会在立法方面权威高于国王,表现在:一是国王能否登位是否合法取决于议会主要是下院是否同意;二是议会必须定期召开;三是重申没有议会批准国王不能颁布法律和征税。这样就将立法权从国王转移到议会下院手中。在立法权归议会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行政权由国王说了算。在两个世纪的变革中行政权不断向议会特别是下院转移,标志性事件有:一是乔治一世时让内阁自行其是,国王很少过问;二是1742年首相沃波尔因得不到议会信任而辞职;三是1783年首相威廉皮特因得不到下院信任而内阁整体辞职;四是18世纪末乔治三世不再出席内阁会议,正式退出行政权力。

  这个转移完成后,也就是整个19世纪,是议会的黄金时代。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在议会手中,只要某位议员的意见能够在表决中赢得多数,就可以成为国家法律。但进入20世纪,议会的黄金时代一去不返。随着政党的出现和发育成熟,由多数党来决定下院的成分、组成政府,最终决定政策和法律的是政党而不是议会。如果议员所在的党在议会中不占多数,不能成为政府首脑,其意见就不能起决定作用。权力的重心开始向政党转移。

作者:刘新成     责任编辑:赵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