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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恭达委员:

关于推动慈善 文化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5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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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

    利用与保护的建议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利用与保护项目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在2002年正式启动,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我国自2004年起开始参与该项目,并有10多个项目入选。至此,我国逐步加大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公众对农业文化遗产认识不足

    尽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工作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相较于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农业文化遗产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通过调研发现,农村居民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程度普遍偏低,而且对农业文化遗产涵盖内容的了解也明显不足,多数农村居民不知道与农业相关的遗址、聚落、工程、技术、文献、民俗等也属于农业文化遗产范畴。

    二是破坏现象依然存在

    以江苏的镇江宋元粮仓遗址为例。宋元粮仓遗址是镇江作为古代运河漕运枢纽的实证,也是长达1794公里的大运河上唯一一处宋元时期的粮仓仓基遗址,对大运河申遗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省文物局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就在一道道保护令之下,在考古工作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同时,该遗址仍然遭到人为破坏。虽然2013年5月,该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千年粮仓遭受的严重损毁已无法逆转。

    三是过度开发对遗产造成建设性破坏

    以聚落类为例。优越的地理环境和文化积淀、社会经济优势等使江苏、安徽、浙江、江西、四川等省形成了一大批各具风貌的古村落。然而,在应对人口变化、环境变迁、经济结构转型、旅游需求激增等问题时,传统村落几乎都将发挥经济功能作为保护的主要途径。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破坏空间格局、改变山形水势、大搞旅游开发,忽视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和社会等其他多方面功能的错误倾向,正在威胁着古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与传承。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离开原居住地进城务工或定居,村落内仅有老人、儿童或者外来人口,导致古村落“空心化”现象严重,由此引发古村落内由乡规民约和民间信仰组成的传统社会连接纽带渐趋瓦解,村落认同感随之丧失等一系列问题。

    建议:

    一是建立多元参与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首先,各级政府应明确自身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摸底普查、价值评估、认真管理,尽快建立统一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其次,鼓励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研究的文化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文化单位和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鼓励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并组织编辑出版相关科研成果和年度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引导、推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环保组织、艺术团体等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文化遗产宣传和保护等活动,逐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的普及程度,形成覆盖全国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第三,提高遗产地居民和公众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建议从宣传教育入手,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对参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有贡献的遗产地居民和公众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此调动民众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业遗产保护政策措施的顺利进行。2013年9月,《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农业部组织起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地应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针对性管理办法。

    二是遵循动态保护原则

    农业文化遗产通常都是以鲜活的状态存在于民间社会的,破坏性的过度消费或者一味强调封闭性保护都不利于遗产的健康发展,应遵循动态保护原则,将发展文化旅游、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博物馆等形式与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结合进行,从而实现遗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平衡发展。在国家引导和政策支持下,各地更应充分发挥农业文化遗产优势,发展农村文化旅游、农业遗产旅游,将文化与经济相结合,实现遗产地潜在的农业文化价值。并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为基本原则,建立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自我维持机制。还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寻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探索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是实施针对性保护策略

    由于全国农业文化遗产类型丰富,数量众多,价值特点和现存状态各不相同,因此,除了遵循统一的保护原则、加速符合条件的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以外,还应根据各类遗产资源的自身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如:对聚落类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必须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不能割裂各类文化遗产资源之间的内在联系,既要保护历史建筑和村镇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更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聚落居民的利益,保护他们所创造的精神文化遗产,注重聚落的原真性保护,延续聚落文脉。对具有一定景观规模和观赏价值的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需要科学制定保护规划,以系统完整性和生态修复能力为前提,处理好生态修复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进一步加大挖掘、保护、传承力度,让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在获得有效保护的同时,为推荐当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