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勇代表:打造有灵魂的法律职业人才队伍
“尽快培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灵魂,是我国打造法律职业人才队伍的关键。”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6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就法律职业人才队伍建设、司法责任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的修改与完善谈了自己的观点。
法律职业人才应增强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离不开法律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而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落实学以致用还有很多不足。
谢勇指出,一直以来,法律人才是由院校培养,由法律实务部门挑选、使用,一个管培养,一个管使用。如此一来造成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学与用的脱节。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法律人才队伍建设还缺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职业灵魂。
谢勇说:“我们需要的法律人才队伍,是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队伍,要以这一法治理念作为法律职业的灵魂。而这种灵魂,在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学教育中不是现成的,需要抓紧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在书本上学不到、学不全,更多的是要从实践中总结。所以,在培养人才环节上,要考虑加强实务部门跟教学科研部门的有机对接。”
“基于这一考虑,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改变,实务部门同样应成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主体。围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让教学部门和实务部门更加紧密地结合,一起来做这项工作。若形成这样一个有效机制,不仅能够解决教和学脱节问题,而且有利于总结、培植和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司法责任制
在访谈中,谢勇还谈到了司法责任制的建立。谢勇认为,这轮司法改革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员额制改革,一是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在这两者之中,司法责任制能否建立事关这次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成效。
谢勇分析认为:“司法责任制最终是要建立一套标准,并根据这套标准判断某一司法行为是否应该追责。但因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建立这样一套标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无论从已有经验的角度还是从实际操作标准的角度看,司法责任制的建立比员额制改革难度都要大。”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谢勇指出,司法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的支持,这涉及证据是否可采信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虽然法律会有一些规则来指导和约束法官,但更多的还是要靠法官根据自己的业务水平形成的认识和司法良知来作出判断。正是因为司法行为交织有大量的个人认识因素,所以建立司法责任制,首先就要区分什么是认识因素,什么是责任因素。
谢勇说:“如果因认识产生的差异而追究司法官的责任,就有失公允,会导致司法官不敢办案。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另外一种倾向,就是把认识因素泛化,用所谓认识差异来遮掩过错。因此,面对一项司法错误,首先需要严格鉴别,到底是确有过错还是因为存在认识差异。如果不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或区分不好,责任制就会变得过严或过松,如同虚设。”
代表法应更加精细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谢勇还建议对代表法进行完善。据介绍,代表可以就国家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这是代表法对代表履职形式的规定。但在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都变成办理代表建议了,三个词变为了一个词。
谢勇说:“不了解实情的人可能会问,是不是代表提出的建议你们办,提出的批评、意见就不办了?实际不是这么回事。所谓的办理代表建议,只是简称,实际包括了办理代表的建议和批评、意见。”
对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做法上的这种差异,现在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在立法规定中,建议、批评、意见实际是一回事,立法方面并没有作严格的区分,是立法用词上的重复。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上既然把建议、批评和意见三者并列,应该认为三者是三种不同的行为。
对于这两种观点,谢勇说:“我不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立法用语是很严谨的,每个概念的背后应该都有其反映的客观对象。那么,法律为什么没有明确界定三种行为各自的内涵呢?可能是当时对这项工作经验不足,再加上有些基层代表出于习惯,为了工作方便没有作严格区分。”
谢勇认为,一个制度若适合这个国家,而且是这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随着实践的丰富,在操作上必然越来越具有可实施性、精细化。他说:“朝这个目标来看,应该按照法定的划分,分别界定建议、批评、意见,根据它们不同的要求,规定不同的办理程序。事实上,在办理工作实践中,把三者混为一谈已经明显不利于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现在条件已经成熟了,应该让相关的法律规定得更加精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