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云委员:界定标准 解决民办教育“四不像”尴尬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教育作为最受关注的民生之一,也是两会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个性化教育需求日益突出,民众对于教育质量越发看重,公办教育负担沉重,如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贵云带来了《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
陈贵云:作为对公立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广阔外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可以缓和教育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民办教育提出的是“支持和规范”。近年来,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日益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态和消费热点,但目前也面临着两大突出问题。
新华网:哪两大问题?
陈贵云:一是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定位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但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按照企业模式进行运作。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又长期缺位,致使相关各方对设立此类机构是否需要审批、由谁审批、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存在较大争议。
部分教育服务机构举办者希望成为营利性的,但现行法律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另外,教育服务机构与生产性企业是两个概念,因为教育服务没有原材料基础价格,如何计算利润是一大难题。如果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行政部门简单按“企业”对民办教育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不合适。
新华网:怎么来解决这个矛盾呢?
陈贵云: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15年9月修改稿草案中虽然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概念,但未对征税规则提出指导性原则。建议在正式修订法规时,科学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界定标准和分类监管规则,特别是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规则。
陈贵云:第二个问题,是在文化教育方面,除中小学课程辅导和专业外语培训外, 当前普遍存在的音乐、舞蹈、体育、美术、托管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未明确是否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范围,该法第十一条虽然有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表述,但这些并不是属于“职业技能”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该范畴仍然是模糊的。
新华网:有什么具体解决办法呢?
陈贵云: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只要明确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或明确授权相关部委分类制定设置标准,以便行政审批工作有所遵循。制定设置标准时,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别对待。对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在申请人资产规模、风险金数额、经营场所面积等方面区分层次。
新华网:今年上会还带来哪些提案?
陈贵云:还带来了《关于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提案》,品种审定是指根据种子法规定,作物新品种在推广种植前,作为在适宜种植区域的依据,必须通过作物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品种审定分为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任何品种要想大规模被农民所种植,必须要经过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目前,主要农作物如小麦、大豆、玉米、水稻都必须强制审定。我国设立的品种审定制度是在市场的双方——种子公司和农户之间引入了第三方,即品种审定部门,旨在监管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但就目前实施情况看,第三方权力过大,对市场的行政干预也很大,甚至影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与种子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
因此建议,一是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试点建设和完善企业对于品种的负责制度。二是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重心调整到设定行业标准和产业规范,以及对于这些规范的监督执行。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大力度,杜绝“上有政策,下游对策”现象出现。三是进一步增强产品评价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既要考虑综合性状,又要突出特色产品,使得产品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和最终用户的需求。四是杜绝评审委员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使得品种的审定工作可以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