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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梅国平建议制定《学校安全法》保护师生安全

发布时间:2016-03-14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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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今年1月1日起,《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校长梅国平将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学校安全法>的建议》。梅国平建议,在江西省地方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更为全面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学校安全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师生伤害事件屡发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

  国家兴衰,系于教育。梅国平认为,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学校的安全稳定。学校是亿万大、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在校学生多数属于未成年人,他们保护自己、抵御侵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受到伤害,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给学生一个洁净、幽雅、安全的学习环境,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正常学习、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的大计。

  来自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在校学生超过1004.4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更加容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共鸣。

  梅国平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学校的治安和稳定问题,历来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近年来,由于校园周边环境复杂,校园安全保卫无法可依,造成校园盗窃案件频繁,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不法分子侵入校园造成师生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

  在校生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空白

  梅国平认为,确保校园拥有良好的治安秩序,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只有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保证校园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

  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我国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之中,但这些法律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也不明确,存在立法空白。与此同时,这几部法律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没有涉及,对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具体,学校是不是应有监护责任等问题社会各方面还有疑义。

  梅国平介绍,现有的法律未能完全覆盖校园,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更缺乏具体规定,这又在另一方面无限扩大了学校的责任。由于无法可依,一旦出现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家长都可以把事故责任一起推给学校,而学校因为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加上社会舆论的纵向偏见,使得学校时常处于被动地位。

  一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由此衍生成了大大小小的“校闹”事件,学校经常被折腾得苦不堪言,最后无论是否有责任都要扛起来,变成学校独自为自身的安全负责。梅国平告诉记者,这也导致现在的中小学根本就不敢组织春秋游,许多学校都尽量压缩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甚至是根本不敢管理学生,影响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作者:方维芳     责任编辑:于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