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梅国平建议制定《学校安全法》保护师生安全
江西立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为了应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一社会热点和民众关心的问题,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解决愈演愈烈的“校闹”纠纷,2015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的成功实践基础上,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条例》明确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和划分标准,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并对综治、教育、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的纠纷应急处置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
就在《条例》实施的当天,江西某高校一名大四男生在校外坠亡。事件发生后,这起校外事件的责任划分便成为纠纷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纠纷解决最为核心的问题。
《条例》对学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和免除责任的5种情形,这为学校在处理该起学生意外事件时提供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意见。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条例》让这一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善后处理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既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破除了‘法外谋利’的潜规则,保证了校园的正常秩序,更有力推动大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梅国平告诉记者。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告诉记者,从已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来看,与以往相比,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依照《条例》办事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有了明显提高。
建议校园安全立法 明确法律主体责任
梅国平认为,实践证明,《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梅国平建议,在江西省地方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更为全面详尽的《学校安全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
《学校安全法》可以从法律意义上明确监护人的范围,划清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关系,明确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保证校园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构建形成校园安全事故法律争议解决、校园安全事故法律救济、校园安全人员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学校安全法》应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重在预防的原则。立法规定各级主体在保障校园安全、预防校园事故的责任。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
“《学校安全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校园的安全保障,引导学校走出因安全责任不清而导致的泥淖之中,更有助于全民特别是广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有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梅国平称。
事实上,江西率先出台《条例》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2月19日至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9家中央媒体专程来赣对《条例》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集中采访。《人民日报》以《江西立法遏制“医闹”“校闹”》为标题关注了《条例》;新华社在其播发的《江西立法遏制涉医涉校的“以闹索赔”》一文中称:“近年来,江西省人大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患、校园安全纠纷,为地方人大立法探索出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