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制度,还系统阐明了加强制度治党的重要意义和实现途径。但是,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现有党内法规的体系结构尚未完备,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重原则要求,但具体细则不够严密,一些党内法规没有把细化措施、解释口径、具体描述等内容落在文字上或者公诸于众,容易造成执行困难;重制度建立,但保障措施有待加强,在从严监督管理下,一些干部会产生不愿担当、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情况,对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还不够。建议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建设:
一、加强巡视制度的协调性
巡视制度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强力反腐,其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央巡视组的作用远比省级巡视组的作用要突出,而且还在不断改进创新。建议重视提高省级巡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常态化地针对省级党委巡视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检查。二是尝试建立省委巡视组组长异省选调机制,避免“熟人政治”,因为巡视组组长是巡视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而省级相对中央而言,组长来源范围有限。异地任巡视组长期间,要对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省委负责,接受当地省委领导。
二、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班子成员应尽到的对“一把手”用权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责任没到位,应负什么责任等作出明文规定。二是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核查制度。在目前的初任申报和日常申报制度上再加上离任申报,离职时还要接受离任审计,审查其任内有无借公权牟取私利的情况发生。财产申报公示也须加快推行。大力促进领导干部慎独慎微。
三、加强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
容错机制的构建,对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框架、改进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进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约十个省制定了容错实施办法,但由于容错边界和判断标准较难把握,操作性差。建议,一是明确容错免责的基本底线,即干部不能有私利的图谋和输送,同时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决策程序。二是研究容错机制的政策内涵,划清与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之间的界限,避免出现悖论和冲突。三是注意政策的连续性,时间的前后、地区的区别都需要整体考虑。四是从改革全局出发进行系统评估和科学构建,由中央适时统一作出安排,建立中央层面的容错机制。现阶段,各地也要积极试点,为更大范围的推广提供参考样本。一些地方探索值得总结推广,如“一事一查”,将核查限定在举报的具体事项上,不扩大调查范围和内容。
四、加强保护性的制度设计
一是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党员申诉工作规定》,明确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畅通受处分党员申诉渠道,健全申诉办理机制,切实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利。二是完善处理检举、控告的制度。完善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检举、控告进行处理的程序规定,明确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和方式,严格处理程序,对错告、误告、诬告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从制度上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
目前,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校法律院系和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三方面力量。特别是2012年中办法规局成立以来,各省区市党委和中央有关部委都相继成立了法规机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也都有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开展了法规制定、备案、清理等大量工作,在实践中积累许多有益经验。经历过2012年到2014年的全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制度完善都有了深刻认识,要积极用好这一成果,加强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