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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雾霾治理体系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7-03-03  来源:凤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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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有以下建议:

  一、国家应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机制,统一部署,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问题。针对在大气污染治理推进上步调难以一致的情况,国务院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全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参与,下设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日常工作。对雾霾治理拿出周期性规划,提出国家年度治霾目标;对可能出现重污染、污染地区进行指导、督查,要求各地拿出治理大气污染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节能减排数据比例,制定详细的处罚制约措施,并定期评估治理效果,落实率低的部门和地方需由主官说明情况,定期改进措施。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区域环境管理框架制度以打破地域界限来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年度治霾目标,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全面加大燃煤锅炉取缔力度,改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燃气供暖、电供暖;积极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加强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力度;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严格依法对违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依托科技手段和网格化监管,加大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力度;强化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管,严格管控重型柴油车及高频使用的出租车污染物排放,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完善雾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在环保部网站开设雾霾治理专栏,公开有关空气污染治理的各种法律法规、研究报告、监测结果、处罚决定及其他数据信息,以满足公众对于雾霾污染信息的需求。

  三、地方政府下大力气,出实招铁腕治污。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全面统筹,并进一步细化地方性法规。具体应呈现以国家立法为全局统筹,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依法治霾,依法治污,协同共进,让地方大气污染治理有法可用,有法可依。对城市工业污染强化“关、停、改、转”等措施,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对高排放企业进行深度治理;从“治、管、控”入手减煤量、控煤质,调整城市能源结构,继续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城市工地除尘措施,加大监督力度,要求企业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百分百落实到位;在区域内大力加强城市绿道建设、加大湖泊保护力度,拆迁阻挡城市风道的建筑,以获得更有利的除霾自然条件。

  四、将环境信用纳入整体社会信用评价,鼓励环保公益诉讼。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官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外公开环境违法信息名单,同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整体社会信用评价,作为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评价企业的基础。鼓励个人或民间组织提出环保公益诉讼,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见面个人或民间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保障公民在环保领域的监督权。

  五、建立专门的环境公开听证会制度,鼓励个人和民间组织参与雾霾治理。建立严重环境问题公开听证会制度,通过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雾霾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如成因问题、对健康影响问题、立法修改问题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考虑到雾霾治理的全局性、复杂性,政府部门应鼓励个人和民间组织参与环保法律、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的环境评估等雾霾治理活动,将公众满意度作为雾霾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测评标准,强化雾霾治理的多元主体约束,增强环境决策的透明性和执行力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雾霾的良好氛围。

作者:周洪宇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