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周洪宇谈反校园欺凌立法:可能性很小

发布时间:2017-03-04  来源:未来网

放大

缩小

  “法律很少是因为某种行为而制定的,而是聚焦于一类共性行为,所以现在谈反校园欺凌立法,我认为可能性较小。”

  在谈及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问题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认为,应该将校园欺凌纳入到校园安全的范畴,从更大层面上来制定法律是比较现实的。

  最近,由人大附中等四所中学提交的“提案”被全国政协委员谢朝华正式接受,经修改后将提交给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时,这一“提案”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中学生特别建议完善校园欺凌的时候处理和预防再犯体系。具体实施方法包括: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建立社工服务制度,建立学校义务调查和报告制度。

  周洪宇认为,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在当前实现的可能性较小,但可以放到更加广泛的范畴内如校园安全层面进行立法尝试。鉴于立法工作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可以先通过国务院颁布条例的形式先行解决亟待解决的校园欺凌问题。而对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建立社工服务制度和建立学校义务调查和报告制度是当务之急。

  学校老师缺乏校园欺凌的“意识和知识”

  提到校园欺凌,很多人会想到“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经过校方的调查,最终认定结果为非校园暴力。而在很多老师眼中,校园欺凌常常被认定为同学之间的打闹。

  周洪宇认为,很多老师虽然知道校园暴力,但并不真的了解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实际上很多老师并不能说得上来。

  “还有一方面,老师从学校自身声誉的角度考虑,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过与家长协商,将校园欺凌事件息事宁人。”周洪宇说道。

  2014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校园欺凌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周洪宇认为,目前关于校园欺凌的界定还有些宽泛,应该进行等级细化,不能笼统惩戒。

  “比如,美国佛蒙特州的防治校园欺凌规定,对于轻微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轻微处理,而对于稍微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则要对施暴学生进行转学处理,而严重的情况则要交由社区处理。”周洪宇认为,校园欺凌不能一刀切,笼统惩戒。

  校园欺凌评定,究竟谁来做?

  建立校园欺凌调查和报告制度,周洪宇认为很有必要。

  “学校有责任向社会报告,将统计结果向社会知晓,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共同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处理。”

  学校是否具备调查和报告的能力和责任?周洪宇认为,校园欺凌的调查和界定不能学校说了算,应该请专业的部门和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专业工作者来参与。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应该从法理和情理两个维度来综合考量。

  而校园欺凌界定边界的模糊导致的结果是,你眼中的校园欺凌,在另一方看来并非如此。

  “所以就需要社会力量来参与,允许不同群体发出声音,让学校和社会都具有申辩权利,在磨合中形成关于校园欺凌概念界定的共识。”周洪宇表示。

作者:贺卓辉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