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亟待降低
生活中,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施暴行为,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从而无法“齐之以刑”,最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震慑,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认为,故意伤害罪中“重财轻人”的入罪标准,加之轻伤标准高得让人“伤不起”,使得法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呈现出无力之感。
昨日,邓辉在全国“两会”上递交了一份《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施暴行为未达轻伤难受刑罚遭遇尴尬
2016年4月3日,游客“弯弯”(化名)在北京朝阳区和颐酒店电梯中被陌生男子跟踪后强行拖拽。整个过程持续约6分钟。
4月7日,警方抓获涉案男子李某。经调查,李某在酒店发招嫖小广告,觉得“弯弯”是跟他抢生意的卖淫女。同年11月4日,该案公开宣判,李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一经公布,引起了许多网友对于为何未追究李某施暴行为产生质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称,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因此,无法用故意伤害罪来认定这一行为”。
实际上,这样的尴尬,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校园暴力违法犯罪中同样存在。
“办案过程中,我感觉一些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中致人轻微伤的刑事案件,确实比较难处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徐娟深有感触,一方面被害人确实受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较大伤害;另一方面施暴行为因未达到轻伤的入罪门槛却无法受到刑事处罚,两方面难以调和,处境十分尴尬。
“重财轻人”入罪标准引关注
“在贫穷年代,财产利益的价值往往被高估,而人身权利的价值易被低估,因而刑法在设置入罪门槛时往往过于注重惩治侵犯财产犯罪而相对轻视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邓辉分析说,“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的重大基本法益,其重要性优于财产法益,因而在刑法上理应受到更加严格、周密的保护。然而,从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来看,上述逻辑却是颠倒的。”
“‘重财轻人’的入罪标准有其现实的需求,我国法律正在不断规范,这一现状会慢慢得到改变。”徐娟表示,故意伤害罪由于是特定人针对特定人,不像盗窃罪等财产犯罪具有那么大的社会危险性,所以一直以来前者都没有进行调整。
邓辉则认为:“其实暴力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常超过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等常见的财产犯罪。暴力伤害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社会正常的文明秩序,应当将各种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列为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邓辉表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道理,既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均已入罪,那么多次殴打他人、入户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等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就更应该入罪。今后,我国刑法在入罪标准问题上,应当改变原先“重财轻人”的倾向,转向注重人身权利的保护。